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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财税政策缩小我国收入差距的对策建议

日期:2010-07-02 09:02    来源:台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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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于收入分配领域里的四大失衡,即:1政府积累财富的比重越来越大而个人收入占比越来越小;2 财富越来越向少数人集中而工农大众收入偏低;3、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而农民消费严重不足;4、权力资本的暴利在扩大而中小企业普通民众的盈利空间被挤压,导致了我国城乡间居民、地区间居民、不同社会阶层间居民的贫富差距和行业间的收入差距等不断扩大,基尼系数从改革开放初的0.28,扩大到目前实际超过0.5;世界银行报告显示我国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的财富,中国的财富集中度远远超过了美国,成为全球贫富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社会矛盾有扩大化趋势。

这些贫富差距、收入差距的扩大是由以下几方面原因造成的: 1历史原因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形成;2、政治、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差异,导致劳动者获取社会资源的机会不同;3、垄断行业、机关事业单位的政策倾斜导致获取收入机会的不平等;4、城乡获取教育机会的不公导致了贫富差距的产生和扩大;5、分配制度的创新打破了平均主义,但也拉大了居民收入差距;6、体制和制度的缺陷导致个别人通过非法收入迅速致富及分配失调;7、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不能有效调节贫富差距;8、分配领域的税收政策不完备,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不足。

根据我国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结合我国目前的正在探索进行的经济转型实际,近期台盟上海市委结合“十二五‘规划大讨论,探索研究了利用财税政策缩小我国收入差距的主要对策建议,为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提供一定的思路。

 一、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对垄断行业收入进行监管、对高收入者加强个税征收,从体制上限制“天然的过高收入者”

应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规范社会分配秩序,强化收入分配税收调节功能。

加强对垄断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的监督检查,规范工资分配秩序,建立垄断、非垄断行业的联动调节机制,大方向是弱势行业、低保、退休人员的工作调整幅度不能低于优势行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逐步解决由于体制所造成的行业间工资差距过大的矛盾。

国家近期推出了对高收入者加强个税征收的政策,社会反响很好,我们建议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走样”。对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项目,税务机关要根据其性质和特点,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如对限售股转让所得,税务机关应该严格执行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征收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尽快研究出台和执行解决措施。

二、通过财政扶贫、扶弱政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并积极调动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分配力量调节收入,从体制上保证低收入者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补助低收入者来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化。要加强对贫困群体的扶持力度,对城镇贫困群体作为财政重点扶持范围,增加用于提高贫困人口素质和贫困人口的教育水平方面的投入。同时,允许企业和个人捐赠的扶贫资金在所得税前扣除,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扶贫开发。全面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解决贫困问题。切实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保障,与经济发展同步调增、完善和落实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城镇低保标准正常增长机制,增速不低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落实城镇低保动态管理、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及时调整低保金和入保、出保的家庭,使低收入群体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

政府可以通过加大对非赢利社会组织、企业以及个人慈善捐赠的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积极激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收入分配的调节。与国际上许多企业重视慈善相比较,我国企业无论在参与慈善企业数、总慈善金额方面差距都相当巨大,这也说明其慈善潜能远未发挥,只要激励得当,中国企业的潜在影响力是不可小视的。

三、完善分配领域的税收体系 
    通过税收增减来调节和缩小社会贫富差别,是最有力的减少社会阶层矛盾和动乱因素的有效手段。要改变我国在初次分配中把过多的资源分给强势群体和大企业的做法,并在二次分配中加大向民众倾斜,财税要瞄准消费倾向大的普通百姓采取让利政策:一是要严格税收征管,重点打击高收入者偷税、漏税和逃税;二是进一步提高“个税”起征点,减少普通百姓的征税额,取消低收入者的纳税;三是完善税收政策。对财产转移开征遗产税、赠予税、社会保障税、证券交易税、个人财产税和奢侈消费税等。其原则是富者多交,贫者少交;   四是对大小非、大小限等以1元买股却十几元、几十元卖股获得暴利者,征收暴利税;五是根据贫富程度和收入差别拉开税收的不同档次;六是改善个人所得税制。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力,现行的分项税制改为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性所得税制,以堵塞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漏洞。将一些高收入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实行累进税制,对收入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征税标准;七完善消费税。将从企业征收的“增值税”改为到流通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以此促进政府从保经济增长的“投资财政体制”转向保民生的“公共财政体制”,对一般只有高收入阶层才能消费的项目,要适时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四、按照经济转型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注重民生投入

根据前几年经济发展方式方面暴露出来的财政支出问题,建议在“十二五”期间我国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缩小行政管理经费支出,适当减缓基础设施投入,减轻财政支出压力;适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特别是加大地方财政对城乡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使财政支出成为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渠道;加强对低收入群体的扶持力度;增加社会就业投入,增加教育培训投入,努力提高城乡居民素质和就业能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城乡贫困群体。

充分重视和强化财政教育等支出对增加国民收入能力的“隐性”作用力。特别应大力增加对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及农村地区以及各类弱势群体的教育、医疗卫生、科研及基础设施等公共支出,使其增长速度超过总体财政支出的增速,以从区域、城乡等群体角度和居民个体角度,系统性地给予国民更为公平的收入获取能力和资质。由于财力不均,这需要规范中央对省及省级以下有侧重的转移支付制度。

五、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向广大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开放市场,抑制垄断性经营收入和非法收入

建立规范的市场竞争机制,增加市场开放度,加强对经济活动中垄断成分的限制和管理。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提高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度,引进竞争机制,以法律和规则的形式,通过逐步向民营、私营等非公经济开放市场等方式,缩小国家性垄断行业的范围,减少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要建立特许经营制度,规范垄断收益分配,对各种领域的国家特许经营机构征收特许经营权收入税,采取规范的办法将留归部门和企业的垄断收益收归国家财政,从而调节因垄断造成的不合理收入差距,建立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六、通过税收政策等宏观调控,缩小东中西部地区的贫富差距

一是国民收入再分配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国家要在财政转移支付、投资项目、税收政策等方面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欠发达地区开发资金渠道,以增强基层财政实力。继续增加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研究调整地区间的某些收入政策,建议按照各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作为地区之间公共服务政策调整的主要客观依据,以兼顾各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实现各地区间的横向公平。

二是东、中部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西部能源资源的支持,西部的发展同样也离不开东、中部资金、技术、人才的支持,西部要发展,除了自身的努力,对口的外部支持至关重要。目前,按照中央统一部署,19个省市启动声势浩大的援疆工程,喀什特区呼之欲出,这项工程要力争早出成果。同时,对于其他老少边穷地区的援助,也应该尽早纳入议事日程。

三是应针对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制定适应各地区实际情况的税收政策,提高经济较发达的东、中部地区的收税标准,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则相应地降低收税标准,甚至对部分特困地区应免除部分税收。

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2009年底,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6.11%,约73742万人。要缩小城乡贫富差距,打破二元经济结构,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必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减少农民支出。增加农民收入,或说减少农村支出,要求工业要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对农民多予少取,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根据上海等地的成功经验,逐步取消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让农民、市民有相同的国民待遇,为农民进城务工创造便利条件,在类似富士康等企业建立内部工会,所在城市要注重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整合农村资源,因地制宜发展乡镇企业,改变分散工艺落后的局面;建立覆盖农村的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善贫困群体的生活条件和生存环境;加快农村地区的城市化建设进程,发展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强化农村社会化服务功能,农村稳定的生活环境也将促进农民增收、减支。(作者为全国政协常委、台盟中央副主席、台盟上海市委主委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