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化解和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吉林省作为全国老工业基地,大中型国有企业在全省经济中所占比重非常大,对保险的投入也很大,保险对大中型国有企业起到降低企业财产经营风险,维护企业利益的作用。同样国有大中型企业保费的大量投入,对保险事业迅速发展也起到很大推动作用。
近年来国有企业一般按投保险种不同,将财产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运输设备,二是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扣除运输设备、不需用资产、土地)。其中运输设备的车险,在2005年12月13日全国41家保险公司签署了《全国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承诺》, 为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做了一项开创性、基础性的工作, 树立了保险业的良好诚信形象。而在财产综合险和专项责任险方面还没开始进行公开承诺,财产综合险和专项责任险是所有国有大中型企业都涉及到的,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对保险公司反响最大的也是这两个险种。入保后一旦理赔,程序繁琐,不是拖延时间就是推诿扯皮,而且在理赔比例上也不尽人意,理赔难是所有国有大中型企业保险理赔经办人员都深有体会的一件事。
在实际工作中,财产综合险和专项责任险理赔非常困难,理赔没有期限。究其原因:
一是由于保险体制和分配机制问题。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是省公司统一投保,保单所在地是长春的某个区或市保险公司,而具体出现场勘查的是各地方保险公司,经过了解,各地方保险公司具体办理人员对这种保险出险的态度都不积极,常出现推诿扯皮现象,这就说明保险公司的内部分配机制还有待完善。
二是保单所在地的长春保险公司负责人员对用户的服务意思和态度欠缺。常用种种不能称之为借口的借口,来拖延赔款赔付的时间,如今年赔款额度已用完,分季度赔款都是常说的话,电话打多了,干脆就不接了。由于最终保险赔款都得从保单所在地的保险公司赔付,因此这里作为一个保险公司的窗口,对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和社会评价起到很大作用。
三是没有明确的服务和理赔方面的时限承诺。有些大额的赔款,可能得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这是正常的,但是在几个月甚至一年二年时间内,每次的询问都用上级主管部门没批复来答复,就不正常了。批复是有期限的,无限期的批复,就是拖延。
四是保险公估企业的发展很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保险公估公司既得不到保险监管部门的积极支持,又由于利益分配的矛盾,在保险市场中受到保险公司的极大牵制。同时,由于其业务大都来自保险公司,在保险公估实践中容易偏袒保险公司一方,因而失去投保人的信任。
由于保险行业存在的各种问题,企业的具体办事人员和保险公司的具体承办人员把大量的时间和财力,就消耗在这种互相沟通解释再解释再沟通中,造成双方人力财力上的一种无益的浪费。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肩负某些社会职能,一有险情社会压力极大, 对一些由于出险,急需修复更换的资产,因为保险赔款的迟迟未到位,只能占用正常生产维修资金,使正常生产出现安全隐患。
现在全社会都讲和谐和诚信,各个行业都做出公开承诺,保险行业也作出了《全国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承诺》和《全国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服务承诺》的公开承诺,这是好事,但还远远不够.因此建议吉林省保监会尽快推动建立财产综合险和专项责任险服务承诺,规范服务和理赔方面的基本程序、时限承诺,推动保险业健康地发展。
(此提案为台盟四平小组负责人、四平电力公司职员、新当选政协委员黄成杰在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