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为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寄希望于台湾人民。建议有关部门针对台湾学生在祖国大陆就业问题明确制定相关政策。
近年来,随着两岸交流交往的不断发展,来祖国大陆求学的台湾学生人数持续增长。这些台湾学生通过在祖国大陆的学习、生活,感到祖国大陆政治稳定,经济发展迅速,就业机会较多;相比之下,台湾政治动荡,经济衰退,失业率激增。因此,很多在祖国大陆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希望毕业后能够留在祖国大陆发展。
据悉,经北京市政府同意,北京市人事局为进一步加强北京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人才交流,彻底解除在京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士身在异乡的后顾之忧,出台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来京工作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从2月1日起,对来京工作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实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办理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在购房和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及买车上牌照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的同等待遇。
但是,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在北京市工作一年以上的,从事科技、管理工作的台、港、澳高级人才,而祖国大陆各地目前尚没有关于国有单位接收台湾学生就业的规定,致使许多医学院校毕业的台湾学生无法在祖国大陆的公立医院工作;一些成绩优秀的台湾学生毕业后也不能留在祖国大陆公立高校任职(只能担任客座教授)。还有一些台湾学生毕业后为了获得参加祖国大陆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的资格,需要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特别是医学院的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要在三级甲等医院实习一年),实习费用约3.5-5万元/年(由各省市自行规定)。他们对此很不理解,表示祖国大陆的学生毕业后可以就业,在一年的实习期里还有工资收入。但台湾学生非但不能就业,通过学校联系实习单位时还要自己负担实习费用(据台湾学生反映,约为在校学习期间一年学费的2—3倍)。
做好在祖国大陆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的工作,是做好台湾人民工作、特别是做好台湾第二、第三代人工作的重点,也是对台宣传工作入岛入心的切入点,意义十分重大。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我国加入WTO后两岸四地人才流动的发展趋势,从争取台湾民心,潜移默化地培养台湾青年祖国意识出发,尽早制定台湾学生在祖国大陆就业的政策。
1.人事部门可比照国家鼓励具有高学历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优惠政策,制定允许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特殊才能的台湾学生,在祖国大陆就业的相关政策,允许用人单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2.对台湾学生毕业后的实习费用,有关部门应考虑台湾学生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制定明确、统一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