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料中心 > 提案建议

关于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申报备案制度的建议

日期:2006-11-02 11:48    来源:
字号:   默认      超大
分享:

    最近几年,某些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腐败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携卷巨款潜逃海外。职务犯罪嫌疑人负案外逃人数不断攀升,构成当前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的新动向。新华社报道: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美元在逃。

    与过去那些惊弓之鸟般的被迫外逃者相比,现在很多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行为更多地带有主动性、从容性和计划性。他们不是等到风声鹤唳案发后才去“临时抱佛脚”落荒而逃,而是很早就蓄意瞄准西方花花世界,做好了人、财、物以及心理上的充分准备,设计出合家“远走高飞”的分步骤计划。这种分步走大体循着如下轨迹:创造种种“合理”名目,先将妻子儿女弄出去做接应,同时将巨额不法资产转移出境,一有风吹草动,便能迅即抽身外逃,溜之大吉。而其中被最广泛和最经常使用的“合理”名目,就是直系亲属出国留学或定居。

    新华社驻伦敦记者黄兴伟调查发现,国内个别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通过送子女到英国留学而将在国内的非法收入转移到子女在英国的账户上,有的甚至在英国置办房产。这些家长大多是市县的局级或处级干部,在国内容易玩弄实权,变本加厉地获取不义之财。否则,很难想像其子女作为一个外国学生在英国读完本科,能支付起将近100万元人民币的总花费。利用留学海外的子女或家属进行巨额现金交易,成为贪官精心策划的出逃前奏。

    鉴于这些反腐败斗争的新特点,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二节第十八条,关于“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的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精神,我们认为,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申报备案制度”刻不容缓。为此建议:

    1、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地方国家机关县处级领导干部有配偶、子女出国留学、就业、定居的,必须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报备案。

    2、申报备案事项必须包括:

    ①子女姓名及与本人关系;

    ②出国事由;

    ③留学、定居所在的国家和地区;④所需费用及来源;⑤往来银行账户及账目凭证;⑥保证以上情况真实性的证明文件;⑦其他附属证明文件。

    3、在当事人提出申报的前提下,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情况档案”,作为干部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申报人应在每年年终考核“述职述廉”中申报更新有关信息,或者在实际发生变更后2个月内申报更新信息。

    4、此申报制度必须列入领导干部任职考察公示程序,任职公示中要明确说明此类情况,否则不能提拔任用。

    5、对于违反申报备案制度的行为,包括:不申报、申报虚假信息、隐瞒事实、伪造凭证、延迟申报等,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记录在个人干部档案中。

    6、具体工作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如果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干部有配偶、子女出国留学、就业、定居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7、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可根据管理权限,参照同级党政领导干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