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产业结构调整,不少台胞面临下岗再就业难,生活无保障、无社保等问题。部分台胞生活困难的状况在岛内形成了负面影响。为进一步体现党的“执政为民”政策,争取岛内台胞民心,
建议及时研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居住在祖国大陆台胞的就业和生活困难。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产业结构调整,不少台胞面临下岗再就业难,生活无保障、无社保等问题。
1、下岗后就业和谋生的难度大,政策支持不够。由于历史和政治原因,台胞中受高层次教育的人少,文化水平偏低;干部少,工人多。部分难以胜任较高科技水平和专业技能的岗位,往往被淘汰。而下岗职工多为四、五十岁的中年人再就业的能力相对较弱,谋生手段少、难度大。
2、居住在大陆的不少台胞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以经济较发达的南京为例,台胞有半数生活水平低于当地生活平均水平。据2000年《南京年鉴》公布:南京市当年职工月收入(含工资和其他收入)为783.59元,属南京中等生活水平。而占被调查总数的55.7%的98户台胞家庭人均收入却低于此标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后代,有的面临失学。
3、退休台胞、孤老病残、老台胞遗孀、农村台胞等弱势群体难以得到扶助。成都有一退休台胞,1997年单位破产后用2万元买断工龄;2000年购买15153元社保,现每月领取252元,患病却无医保;其丈夫1999年以10100元买断工龄瘫痪在床,无收入,无医保。各地都有类似情况。
4、部分台胞生活困难的状况在岛内形成了负面影响。1995年起,台湾当局允许内战时征兵到大陆的台籍老兵返台定居,凡批准定居的台籍老兵均能领到80万台币的退伍费,并按月领到1.2万台币的生活费。上述情况对在大陆定居的台胞,尤其是在生活困难的台胞中产生震动,更使其在岛内的亲友增加了对祖国的片面认识,也被岛内别有用心的政客借题发挥。
早在1981年,中共中央就颁发了“关于落实居住在祖国大陆台湾同胞政策的指示”的中发(1981)38号文件。文件强调:对在祖国大陆居住的台胞的基本政策是:“一视同仁,并在各方面优先照顾,政策多落实,生活多安排。对于他们的生活、工作、子女就学等各方面的问题,凡是能够解决的都应切实予以解决。对生活困难的台胞,要采取各种办法给予补助,使之不低于当地中等生活水平。”
为此我们建议:
1、有关部门继续贯彻[1981]38号文件有关“对大陆台胞在政治上一视同仁,生活上不低于当地中等生活水平”的精神,落实1998年5月对台工作会议提出的“一视同仁,在各方面优先照顾”的要求。
2、针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中出现的新问题,制定与38号文件精神一致的规定,切实解决大陆台胞中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切实改善困难台胞的生活状况。
(1)在机构改革和企业改制中,对台胞及其子女一般不安排下岗。已经下岗的台胞及其子女,凡所在单位继续生产经营的,原则上由原单位安排重新上岗;原单位安排确有困难或已解散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在行业内调剂上岗。
(2)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台胞一方不要分流下岗,对另一方最好也要给予适当的安排,以保证其基本的生活水平。
(3)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各级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参照“优先培训,优先推荐”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下岗的台胞及其子女纳入本地区再就业培训计划之中并安排重新上岗。
(4)鼓励下岗台胞自强自立。依据“多种途径、自谋职业”的原则,各地台联出具身份证明后,当地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在审批手续、提供经营场所、税费等方面予以简化手续和优惠政策。
(5)根据38号文件精神,由民政部门或台办、台联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不要弄成“一刀切”,要有所侧重,建立帮贫扶困的专项补助金。同时要确保台胞职工的退休金按月足额发放,对已办理内退或协保手续的台胞,其所在单位不能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不能报销医疗费和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希望由政府有关单位统筹解决。
(6)建议各地教育部门发文,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台胞子女的入学费予以适当减免。
(7)对因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的台胞予以适当的救济;对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老台胞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台胞落实“五保”供养政策,符合条件的要安排到老年公寓,切实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
3、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对困难的台胞补助允许有所差异。为了能使居住在祖国各地的台胞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改革开放给台胞带来的好处,建议制定一项关于解决台胞就业和生活困难的文件,以利各地贯彻执行。
4、建议有关部门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政策,让广大台胞切实感受党的“执政为民”政策,从而调动广大台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新世纪的三大任务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