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知产协议》)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一同完成签署。ECFA作为两岸之间关于经济贸易合作的总体框架协定,其对于两岸经贸合作正常化、制度化、机制化之积极意义已无须赘述。而《知产协议》作为ECFA框架下的一项单行协议,应该说是海峡两岸业界都有着长久期待的一份收获。对于切实维护两岸同胞知识产权权益,促进两岸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乃至丰富和推动两岸经济文化交流,有着积极的保障作用。
一、明确两岸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泛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台湾将其称之为智慧财产权。在《知产协议》中,明确界定海峡两岸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植物品种权)等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提升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双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种类)范围内受理对方品种权的申请,并就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可申请品种权之植物种类)进行协商。《知产协议》涉及17项内容,包括合作目标、优先权利、保护品种、审查合作、业界合作、认证服务、协处机制、业务交流、工作规划、保密义务、限制用途、文书格式、联系主体、协议履行与变更、争议解决等内容,全面涉及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二、优先权利的确认是一项突破
《知产协议》载明,“双方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该条款突破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原有“申请人以其在台湾地区的申请为基础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承认”的规定,对于保护两岸权利申请人的权利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两岸互相承认专利、商标、品种权申请的优先权,既可以避免因为申请上的时差原因而导致的无法获得相关权利授权情况的发生,也利于防止专利或者商标在申请空窗期被恶意抢注或侵权。这里的“优先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专利、商标等权利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换言之就是,《知产协议》生效后,只要在台湾地区注册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虽然尚未在大陆注册,但可在大陆取得12个月的“优先权”保障。在此期间,大陆将参照该项专利技术在台湾取得的时间予以保护,不再受理其它相同或类似的专利申请。同样,大陆权利人的相应产品未来在台湾也会得到相对应的优先权权利保护。
三、版权认证机制将助推两岸版权贸易活动
《知产协议》确认,两岸将建立著作权(即版权)认证合作机制。这一机制让两岸文创业的发展与合作会更加顺畅、便捷。说的通俗一点就是,著作权认证机制建立后,未来台湾影音产品进入大陆,不用再透过香港,而由台方指定的协会或团体办理认证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大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其中,1991年6月1日施行的《著作权法》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订,著作权人享有权利多达17项,相关著作权保护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盗版、仿冒、山寨作品仍然猖獗,版权纠纷仍日渐增加。且由于盗版等侵权行为取证困难,版权维权之路也一直比较艰辛。因此,大陆著作权保护制度也更加关注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给著作权领域带来的影响,关注对权利人的保护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如 2009年12月“全国版权交易共同市场”的启动、不久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措施都旨在为增强版权经济的发展与保护,为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知产协议》第六条的认证服务内容也正是为促进两岸著作权(即版权)贸易,建立的著作权(即版权)认证合作机制。即一方音像(影音)制品于他方出版时,得由一方指定之相关协会或团体办理著作权认证,并就建立图书、软件(电脑程式)等其它作品、制品认证制度交换意见。
海峡两岸日渐浓郁热络的广泛交流,让两岸文化产业的发展愈加受到关注。台湾的优势产业、优秀的创意人才与大陆广袤的大市场如何对接?两岸文化产业的交流与合作如何注入更丰富、更有创意的内容?两岸文化交流服务平台如何搭建?此次版权认证机制的建立,对于保障权利人实施权利,提高权利人版权运作热情,促进两岸版权贸易活动的顺畅开展都有着积极作用。
四、建立执法协处机制有助于两岸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性
《知产协议》在确认双方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交流与合作事项同时,也明确双方将建立执法协处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下列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事宜并相互提供必要的资讯,通报处理结果:(一)打击盗版及仿冒,特别是查处经由网络(网路)提供或帮助提供盗版图书、音像(影音)及软件(电脑程式)等侵权网站,以及在市场流通的盗版及仿冒品;(二)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共同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并保障权利人行使申请撤销被抢注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的权利;(三)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伪产地标识(示)之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四)其他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事宜。双方还将分别设置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品种权等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规划及方案;对于在执行该协议相关活动中所获资讯予以保密。
协处机制建立后,透过协议所建构的官方沟通平台与合作协处机制,将有助于两岸加强打击盗版、仿冒等侵权行为,有助于加强查处、取缔提供非法下载音乐或电影的网站的力度。为两岸间的商标抢注、专利仿冒、网络盗版等纠纷的解决提供良好的保障环境,同时,也将有助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为共同提升两岸知识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建立长效机制,为两岸知识产权业务交流与合作保驾护航。
因此,虽然两岸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合作中的诸多具体问题还有待通过实际操作来解决。但正如海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所指出的,《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对于更好地维护两岸同胞知识产权权益、更好地维护和激发两岸同胞的创造力创新力、更好地推动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将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作者为台盟盟员、北京雍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