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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的提案
来源:台盟中央研究室     日期: 2014-03-04      【字号      

  习近平同志在中共十八大后多次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共十八届三次全会关于深化改革的决定指出,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根据我们对上海的调研,在简政放权方面,上海历经数年清理调整,2012年再度将行政审批项目减少了30%。然而,在减缩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还未完全进入改革的视野,有些部门甚至出现后者比前者多的情况。比如商品房管理类的行政审批项目经清理调整后只剩二项: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却有数十项之多。

  我们发现在上海及全国多个省市,目前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未予公示。比如我们检索了上海49个委、办、局的官方网站,发现只有发改委、经信委、体育局等5个部门在网上分别公示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民和企业无法完整获悉究竟哪些事情需要经过政府审批,而其中哪些属于行政许可、哪些属于非行政许可。二、政府承担企业职能。政府审批权力半径过长,承担了一些本该由企业、社会承担的职能。三、将审核登记变为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主要职能是审核、登记而非审批。《行政许可法》规定,对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该当场予以登记。但目前许多管理机构的做法却是将对申请材料形式要件的审核变成了对实质要件的审批。四、随意增设专项评估、评审环节。非行政许可审批存在随意增设专项评估、评审的情况,比如《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对房地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作了明确规定,未规定提交的文件必须进行公证。但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则规定申请办理房产赠与,应提交“经公证的赠与书和受赠书”,其目的是为了规避交易中心可能遇到的纠纷,而引入第三方审核环节。这一做法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增加了老百姓少至几千元、多至几万元的公证费、评估费支出。

  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缩短非行政许可审批权力的半径。《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开发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活动,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务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为此,建议严格界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适用范围,将非行政许可审批权的半径缩短到政府内部管理事项中,凡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实施审查批准的,均不应列入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将非行政许可审批关进制度的笼子。由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目前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一些缺乏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依据的审批项目,就通过部门规章或文件,将其放进了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口袋。为此建议尽快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管理规范,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设定权限、申请受理条件、审批标准、审批程序以及费用等作出统一规定。同时,凡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政府部门都应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进行公示。

  三、逐步实现非行政许可审批“去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的决定指出,要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因此,对于一些确需实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建议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地方政府设定临时性行审批权,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转为行政许可项目。

  四、变非行政许可审批为行政备案、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要旨是对当事人将从事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而不是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核准、审批,比如房产赠与、民间体育赛事等,管理部门的职能就是登记、备案而非审查、批准。建议将非行政许可审批逐步转为行政备案、登记,转变政府职能,对公民、企业能够自主决定、自律管理;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政府均予以“宽进”、登记在案,而后在行为过程中实行“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