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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作用的提案
来源:台盟中央研究室     日期: 2014-03-03      【字号      

  当前,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面临不少问题。一是法规缺失。目前,关于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方面没有任何专门法规出台,导致无法从法律制度上确保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的合法性。社会组织分类指导和管理的政策不配套,社会自治管理能力不足与社会组织自主发展的矛盾凸显。二是运行机制有待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年度财政经费预算还存在不确定性,在经费的预算、拨付、额度、使用等环节上,还没有建立起一整套标准。“费随事转”原则落实不到位,有些部门只把事交出去,财政经费却不转,给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和困扰。三是社会组织自身结构有待优化。社会组织“官办化”、“行政化”倾向仍十分突出,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一些社会组织缺乏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社会组织发展滞后且不平衡,主要表现为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区域发展不平衡、官办“社会组织”比重过大、草根组织发展不足且生存困难等现象。  

  为此,我们建议:

  一、加快相关立法,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要将社会组织的定义、性质、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法律责任等以清晰的法律条文加以确定,将社会组织的发展纳入法律化的轨道,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提供依据和相关标准;同时,推进相关配套措施的建设,完善税收优惠法规,对向社会组织捐款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税收优惠,将社会组织的税收法律纳入到整个税收系统中。 

  二、转变政府运作机制,变唯一主体为多元主体。传统意义上的政府是社会事务管理的唯一主体,社会事务由政府决策、政府管理、政府监督。应变政府唯一主体为社会多元主体,让社会参与到决策中来,实现从政府唯一管理主体模式向政府、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管理的模式转变。

  三、以政事分开为原则,加快事业单位改革。要加快推进事业机构改革,鼓励民办非营利机构在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性、公益性事业中发挥作用。一方面,要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在加大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领域改革的同时,强化社会事业领域的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增加财政投入;另一方面,要使一部分事业单位实现民营化,转变为非营利民间机构,降低门槛,鼓励民间非营利部门进入公共服务领域。

  四、进一步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非政府组织给予一定的物资、资金保障,可以采取划拨工作经费、设立奖励资金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资金来源由主管部门按原履行该职能所需经费的渠道解决。重点对非政府组织在产业研究、行业会展、咨询服务、人才培训、合作交流、创优评先以及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各项政策。一是探索建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和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资金,切实加大扶持力度。二是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三是建立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劳动用工制度,完善户籍管理、权益保障等,创造用人良好环境。四是拓宽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渠道,适当增加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社会组织代表人士的比例。

  六、加强引导与指导,促进社会组织自我发展。一是加强分类指导,提升社会组织承接能力。以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扶持的项目等为抓手,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大业务指导力度。二是大力发展专业化的公益支持机构,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和培育。三是健全社会组织治理结构,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首先,努力健全社会组织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其次,提高项目运作水平。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主要通过各种项目进行,注重项目开发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对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降低项目成本。同时,减少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社会组织应以社会自发组建为主,保障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及独立性。

  七、建立综合监管体系。一是建立综合监管体系。要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实行登记与管理分离。民政部门要加强准入登记工作,重点承担与准入登记有关的法律责任;业务指导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承担相应的行业监管责任;财政、税务、外事、金融、审计、劳动保障、公安、消防、安全生产、价格、司法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二是落实行业指导。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强化日常管理。通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资金扶持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建立社会监督体系,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落实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推进信息公开、建立法人库和实施信用等级制等方式,加快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调动社会力量加强监管。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新闻舆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