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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现两岸医疗机构互通对接的提案
来源:台盟中央研究室     日期: 2014-03-03      【字号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鼓励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既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为推进台资医院发展,推动两岸医疗产业合作乃至体制互通对接创造了机遇。

  自2000年大陆允许台资以合资方式“登陆”设医院以来,已有20多家台资医院在大陆落户,参与到社会办医的竞争之中。然而,无论是医疗体制还是管理理念,两岸医疗机构都存在着显著差异,一些问题仍制约着台资医院在大陆的发展。

  1、健保核销程序问题

  来大陆投资、经商、就学、旅游等的台胞日益增多,由于固有的习惯和理念因素,在大陆的台胞一般都选择到台资医院就医。然而根据台湾健保的规定,急诊和住院五日以上的就医费用才能报销。台胞在大陆就诊的所有费用必须先自行支付,出院时需取得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明细表和收费收据等,至公证处进行公证(仅证明前述资料为原件)。之后将公证书送至台湾海基会,验证完毕后再送至健保局核退自行垫付的可报销部分费用。由于整个报销程序耗时长、手续繁琐、公证手续费高,以致不少台胞小病自治,遇大病、急诊才上医院就诊,即便去医院就诊,诊疗费用低于千元的也不愿送回台湾核销。这不仅给台胞在大陆的工作、生活造成相当大的阻碍,对于台资医院的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制约。

  2、税收政策问题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民营医院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给予免征对取得医疗服务的营业税、对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以及对营业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土产、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的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但事实上,台资医院在取得执业登记后,往往要花上至少一至两年时间才能正式投入运行。因此,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台资医院并无多大的实惠。

  2011年,卫生部、商务部颁布《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办法》,规定即使是营利性医院,台资独资医院的税收政策也将享受免征营业税,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台资独资医院的资金压力。但《办法》没有明确针对台资独资医院在场租、药品、仪器采购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台资医院进口医疗仪器,缴纳关税后的价格竟为在台湾购买价格的2至3倍,大大提高了经营成本。而公立医院,尤其是医学院附属医院,其部分医疗设备进口可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等优惠政策。

  3、公用事业费问题

  长庚医院、禾新医院等大型台资综合医院,无论从其办医理念、经营目标、基本功能,还是医院规模、医学水准,均趋同于甚至高于部分公立医院,也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然而,由于其社会办医的背景,便被完全扣上了“营利性”的帽子,公用事业费等费用均比照服务性行业征收,而不能享受公立医院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待遇,为此承担了比公立医院沉重得多的税负和成本。

  据了解,厦门市已出台相关政策,在税费征收上对市内所有医院(即公立医院、社会办医机构)一视同仁,支持两者在同一起跑线上良性竞争,共同发展。

  4、医师职称认定问题

  (1)两岸医师职称认定制度不同。台湾医生的职称相对简单,仅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等医疗职称,且行政职务和医疗职务界限分明,也没有相应的教学职称。大陆患者来到台资医院,遍寻“主任”、“教授”而不得,便认为台资医院医师的资历低,殊不知主治医师已是台湾医师的最高职称。

  (2)新增科室以医师职称为前提。国家规定申请成立相关临床科室的前提是必须配备具有高级职称的临床医师。台湾医师的“主治”身份无资格申请,引进高级职称本地医师又一时难以解决,不仅制约了台湾医师职业岗位发展空间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台资医院的发展。

  据了解,福建省已出台相关规定(闽人发[2008]72号《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建立了适合在闽工作、创业的台湾地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实现了台胞医(药、护、技)师职称与大陆医教研职称体系的对接,为台湾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福建执业扫除了障碍。然而此项政策目前仅限于福建省内实行。

  台资医院作为社会办医的重要力量,与公立医院进行角色互补,可使整个医疗体系得以完善,并为两岸民众的就医需求提供更多保障。为此,我们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扶持台资医院发展,加速两岸医疗体制的互通对接。

  1、尽快通过两岸协商机制,简化台湾健保核销程序,开设医疗保险异地结算服务,实现两岸医疗保险制度的对接。

  (1)逐步简化台湾健保核销程序。第一步,简化公证程序。由于公证程序仅证明报销材料与原件相符,并不能对材料内容的专业性进行鉴定,此环节的功能完全可以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承担。因此,可选取有一定资质的台资医院为试点认证单位,许可其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明细表和收费收据,或经由该医院审核通过的前述材料,可直接呈报台湾健保部门进行核销。台湾健保部门可进行抽查,如出现舞弊情况可就地调查,追究医院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暂停该医院的认证资格。第二步,实现资质互认。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运行,如无任何问题,可修订台胞健保核销制度,取消公证程序,台胞可直接凭在大陆就医的收费收据等材料回台核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两岸医疗体制对接。

  (2)开设医保、健保异地结算服务。允许台胞在两岸选择一地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既能持台湾健保卡在大陆看病,也能拿大陆医保卡在台湾看病,就像银联卡通行两岸一样,让广大台胞在两岸间看病更方便。

  2、在税收和公共事业费等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一是建议延长台资医院有关税收的免税期。合理测算台资医院收回投资成本的平均年限,延长台资医院相关税收的免税期,或免税期从正式营运起算,真正使免税优惠落到实处。二是降低公用事业费的征收比例。从鼓励和扶持社会办医的角度出发,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台资医院,按照取得的公益性医疗服务的比例,对该部分参照公立医院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征收办法征收。

  3、研究两岸医(药、护、技)师执业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的差异,制定标准和制度,实现两岸医卫职称的对接。借鉴福建省的试点经验,制定并完善全国性的针对台湾地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价机制,实现台胞医(药、护、技)师职称与大陆医教研职称体系的对接,为台湾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大陆执业,台资医院完善医疗科目、建立医学生规培基地等扫除障碍。

  4、尽快出台医疗特定行业技术准入制度。允许台资医院在拥有与大陆同等资质台湾医师的情况下,完善临床科室配置,开展新技术应用,以进一步提升其整体临床水平,满足广大台胞和大陆患者的就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