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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资料备忘录
人民日报海外版     日期: 2009-03-20      【字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产生和地位

  1、组成。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2、产生。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从第七届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在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前提下,根据候选人得票数多少的次序确定当选人。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出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3、任期。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都是5年,它行使职权到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常委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期,法律目前没有届数限制。

  4、地位。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分别自主地开展工作,有上级下级之分,存在着法律上的监督被监督关系,但不存在领导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

  立法权限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各级国家机关如何划分立法权的问题。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修改宪法。2、制定和修改刑事和民事方面的法律。3、制定和修改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4、制定和修改其他的基本法律,如选举法、国籍法和婚姻法等一些重要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具体分为:1、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3、解释宪法和法律;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的基本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题一般包括工作报告、法律案、任免案等议案。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了常委会的议事程序:1、工作报告和议案的审议,举行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并限制发言时间。2、工作报告和议案的表决,常委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可以赞成,反对,也可以弃权。从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常委会会议通常采取按电子表决器的方法表决,决定的作出采取绝对多数原则,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为使人大代表履行好代表人民行使权利的职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1、人大代表的权利:审议权,提案权,表决权,询问权和质询权,选举权,罢免权,建议权、批评权,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

  2、人大代表的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联系群众、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