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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地下综合管廊 统筹城市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的提案
来源:台盟中央研究室     日期: 2014-03-04      【字号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面临着极大的问题,包括各类地下管网在内的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始终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与城镇化推进程度严重不相适应,甚至制约着城市承载能力的提升。加强城市地下资源的建设和管理,对提高城市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保证设施安全高效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为此,台盟北京市委专门成立调研课题组,通过走访发改委等政府部门和实地考察,了解全国最大城市北京市的地下管网建设情况。据此,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1、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网的相关法规建设,完善实施细则

  一是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法规体系。首先制定地下空间的总体法规,包括统筹规划与管理制度、产权制度、有偿使用制度等,必须明确法律责任的归属、判断和执行;其次将现有相关法规延伸、衔接至地下,以便处理好与地下空间利用、地铁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关系,减少矛盾或冲突;再次应编制相关的《技术规范体系》以规范地下空间建设,确保地下工程施工和运营的安全。

  二是加快对地下管网建设专项法规、制度的修整与完善。统一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与使用,实行申请许可审批制,严格地下管网建设程序;对涉及地下管网各环节主管部门及权属单位的责任范围与执行标准等制定实施细则,除保密性管网外,都应将资料通过公共平台加以公示,以便依法开展定期、常规性的对城市道路挖掘和地下管网管理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

  2、结合生态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地下管网建设的统筹规划

  结合城市建设和地下空间利用,统筹地上地下基础设施布局,统一编制发展规划。包括将地下管网的建设纳入到城市的总体规划中,对有关新建项目,必须将地下管网建设作为规划的组成部分,并提供明确的规划方案;按照专业要求,编制地下管网专项规划,明确管网布局、建设标准、资金投入和技术要求,整合多种地下管网资源,做到多种管道统筹考虑,尽量一次施工到位;建立地下管网规划的工作流程,确定设置原则,做好管线收容和网络系统规划设定,使之与城市规划、城市景观、建筑、道路交通等相协调。可借鉴台湾地区的共同管道建设规划和我国大陆地区第一个全市层面的共同沟系统整体规划——《深圳市共同沟系统布局规划》。

  3、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地下管网的有效管理和系统运行

  一是成立专责管理部门。可从涉及的市政、规划、建设、电力、通讯、燃气、给排水等行政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将各管网产权单位纳为成员单位,统筹规划,统一管理。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主体部门的各项职权,赋予其综合管理、调度和审批权限,明确执法机构,赋予执法、处罚的权力和操作条例。

  二是建立管网信息共建共享机制。首先,做好现有地下管网的普查工作,从制度、技术上入手,组织动员各相关单位的有效资源组成专门普查机构,尽可能建立健全各类城市地下管网档案,现有条件下确实无法获取档案信息的,必须拟定相关制度或规则,以确保在条件成熟或达到的时候可以及时获取并补充。其次,在不断汇总数据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包括储存、管理、分析、统计、查询、输出、更新等功能的地下综合管网电子信息系统,运用包括GIS在内的科技手段加强对地下基础设施的管理。

  三是加强地下管网的维护与监管。应针对管网建设与管理涉及的各环节,要求各负责部门严格按照专项的管理制度及操作守则执行。

  4、积极探索地下管网的建设模式,适时推广地下综合管廊

  立足于“先新建,后改造”的指导思想,采取“统一规划,新区先行,老城改造,相机靠拢”的实施原则,在现有综合管廊试点基础上,借鉴有关国家、地区的成功经验,总结问题与教训,结合我国城市规划具体实际,适时推进,逐步扩大覆盖区域。

  综合管廊的规划和设定都应建立在对城市现状充分了解及对未来发展合理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合适的建设规模,把握适度超前的原则,以达到改善城市现状、促进城市发展、控制建设成本的总体目标,从整体到局部,从建设期到运营期,从时间到空间,都必须综合考虑、逐步深化,并注意各步骤的可操作性。同时,可以从各地试点工程中探索总结,编制出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包括工艺技术设计,土建设计技术,管线设计安装技术措施,综合管廊检查、验收标准和规范等。

  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除在企业融资和税收上给予优惠外,政府可制订综合管廊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资金监管及收益用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整合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基金、企业和个人资本的介入,尽可能完善综合管廊完整的投融资和运营机制,形成“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新型机制。同时可探索建立地下管网建设费用分摊及收费定价机制,积极推进地下空间有偿服务。在充分借鉴、考量各地经验及成效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明确综合管廊建设的费用分摊者(包括相关各级政府、所有管线参与单位)和分摊内容,设定分摊的原则、方式及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