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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行政法规的提案
来源:台盟中央研究室     日期: 2014-03-04      【字号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市场方式和程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是一种“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利益主体和社会需求日益多元化,传统的政府主导的一元化公共服务模式已经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机关按照《指导意见》的导向,积极探索政府公共服务新模式,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推动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及行政管理体制、社会治理能力改革;同时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更多承接政府相关职能转移,进一步加快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步伐。

  当前,各级政府在推广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进程中,还存在制度设计层面的缺失,导致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推广造成困扰,包括制度设计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条文还不能完全对接、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事权与职能范围尚缺乏清晰权威的界定、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及产品目录尚未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市场竞争机制、定价机制和服务质量标准还不规范统一等, 同时存在“设租”空间,导致公共资金的浪费或腐败。这些缺失和困扰,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改革的推进步伐,亟待从国家层面通过进一步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政策制定和顶层制度设计,全面规范和引导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

  对此台盟中央建议,尽快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行政法规,可定名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条例》,具体建议如下:

  一、将关于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条例(暂名)》(以下简称《条例》)的行政法规列入本届中央政府五年立法规划的实施项目,从程序上加快立法进程。

  二、在启动《条例》立法程序的同时,一并启动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修订项目,在《政府采购法》中增加、补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政策制度设计,提出施行该制度的原则性、规范性、指向性法规条款。从法理上使《条例》与《政府采购法》中有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定要求形成完整的法制体系,并从具体实施、操作层面上,对各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作出全面的法定规范。

  三、《条例》应结合各级政府的探索实践,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清晰界定我国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认定范围和认定方式。

  四、《条例》应进一步厘清购买公共服务的“购买内容”,要具体阐明《指导意见》中对于“购买内容”的相关表述。配合此行政法规的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应及时研拟出台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在国家目录指导下,各省市自治区出台本地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

  五、《条例》应进一步理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及方式,明晰界定“购买主体”向“承接主体”购买服务的项目申报、预算编制、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规范化操作流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探索建立中央及各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电子信息网络平台。

  六、配合《条例》的出台,细化和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财政预算编制及财务管理相关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要加快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支出标准体系,国家财政部要进一步明确建立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购买公共服务”专项科目,并在预算编报、资金安排、预算批复等方面建立规范流程。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审计。

  七、参照《条例》要求,各级政府探索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社会组织名录,并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