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 > 2014年全国两会专题 > 提案、大会发言
关于加快制定《国家生态补偿法》的提案
来源:台盟中央研究室     日期: 2014-03-04      【字号      

  近年来,我国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一些成效,但生态环境状况仍然十分严峻。地下水、森林、矿藏等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情况愈发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生态安全风险增高的趋势没有从根本上扭转,粗放经济增长方式仍未改变。特别是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因立法相对滞后,部门和单位监管薄弱等原因使生态遭到破坏,带来一系列生态问题。

  具体表现有:森林资源总量不足、水土流失、水体污染、植被破坏、自然灾害频发等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许多重要跨界流域和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不够完善,一般是上游地区反应强烈,下游尽量回避;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问题,个别地方以收费或押金制度简单替代生态补偿机制,免除了开发者治理和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必须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

  因此,建议国家要尽快制定《国家生态补偿法》。要明确“谁破坏谁治理谁赔偿、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有偿”的生态环境补偿的基本原则。以此确定补偿的主体、补偿的方式和补偿的资金来源等,确定相关利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

  一是要加快建立“环境财政”。把环境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按照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资金的安排使用,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区域性、流域性重点环保项目,加大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以及对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资金支持力度。

  二是完善现行环保税收政策。增收生态补偿税,开征新的环境税,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将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增加水资源税,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通过税收杠杆把资源开采使用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同时,加强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强其生态补偿功能。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等各种资源税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各项资源税费用途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并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

  三是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支持的生态环境建设投资融资体制。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形成多方并举,合力推进。

  四是逐步建立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培育资源市场,开放生产要素市场,使资源资本化、生态资本化,使环境要素的价格真正反映它们的稀缺程度,可达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双重效应。完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偿使用制度,加快建立水资源使(取)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交易机制。建立资源使(取)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补偿模式。建立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机制,逐步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补偿。

  五、强化监督制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要健全环境执法体制,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配齐执法人员,配足经费,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监督管理和执法的倒逼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