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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提案
来源:台盟中央研究室     日期: 2014-03-04      【字号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已经成为拉动内需,推动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但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对土地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土地利用的不可逆转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主要表现有土地城镇化趋势明显、工业用地利用粗放、城镇地下空间利用不足、违法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双扩”现象突出等。

  按照中共十八和十八届三全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国土资源管理,为新型城镇化提供更加有力的空间保障、资源支撑和优质服务,建议:

  一、深化基本国策认识,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牵头、部门分工”的国土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土资源基本国策共同责任。把国土资源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全面建立和落实国土资源问责制度,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要求,让违反基本国策的行为付出代价。

  二、加强规划统筹引导,建立适应新型城镇化的空间格局。强化土地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维护土地规划的基础地位,落实国家明令强调的“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的要求。建立多规协调机制,确保土地利用相关各类规划在城镇人口分布、建设用地布局、重大项目安排等方面保持高度一致,上、下级规划和相邻区域规划充分衔接。严格土地规划调整的程序和原则,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三、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突出小城镇用地保障。综合运用国家计划指标、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及只征不转政策,有保有压、差别化保障用地。大中城市核心区域要以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为重点,强化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支持产业提档升级,引导人口适当疏解;城市拓展区和新区要以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新增建设用地并举,支持主导产业规模集群发展,引导人口集聚;生态保护区要合理布局城镇建设用地,支持生态和特色产业用地,引导人口相对集聚和超载人口梯度转移。要更加突出中心城镇建设用地支持力度。

  四、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建设节地型城镇。按照从严从紧要求,研究出台城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标准,严格各类土地使用标准。严格工业用地投入产区标准,把好招商引资、项目立项、用地供应等关口,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单位用地产出。尽快研究出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完善地上地下空间权利设置和土地利用供应制度,推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有序开发。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鼓励城镇节约集约用地的财税、投融资、用地等优惠政策。

  五、完善城镇建设资金筹措机制,努力保障城镇建设资金需求。进一步研究土地出让年限和方式等问题,探索建立土地“年租制”、完善土地收益基金制度。完善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土地划拨。加强城镇存量土地收益征收管理,强化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防范土地用途改变、企业股权变更等造成的国有土地收益流失。有效发挥土地储备融资作用,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和融资管理,强化监管和审计,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寅吃卯粮”。

  六、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土地供应监管。规范和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出让价格、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并严格执行。二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土地执法问责制。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干预招拍挂等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严格按照土地供应合同,推动已供应土地按照合同加快建设。逾期未动工开发的,要按照闲置土地进行处置。四是严格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建立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与用地指标安排、建设用地审批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