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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十二五”规划监测评估及“十三五”规划科学编制的提案
来源: 台盟网     日期: 2013-03-12      【字号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依法对“十二五”规划进行中期评估的标志性一年。在其后的20142015年两年之内,我国将全面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并实施编制“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重要战略部署,全国人民历经“十三五”规划冲刺阶段全力奋斗,将胜利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史上第一个百年(建党一百周年)宏伟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鉴于20132020年的八年期间极具紧迫感与关键性,在新一届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下,全国上下认真贯彻十八大精神,准确对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导向,强化“十二五”规划执行的监测评估,提前部署并科学编制“十三五”规划,将是确保实现中华民族第一个百年宏伟目标重要的国家行为与历史责任。对此建议:

  第一、鉴于“十二五”规划法定中期评估事关全局,尽管2013年各省区市和中央政府换届后开局任务繁重,但在全国部署“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仍应作为换届后新一届中央政府开局施政、依法行政的先决重点部署之一。为了贯彻十八大关于“三个赢得”重要思想,国家发改委宜争取在第二季度前半阶段即提前(以往在6 月)向各部委、各省区市部署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大已经确立“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刚性目标,国务院及发改委在部署“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时,应分别要求各部委、各省区市政府,准确对应“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导向,客观评价“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执行情况,评价判断规划执行的阶段性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对应“全面建成”目标导向、推进后半阶段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对策建议,并为“十三五”规划的科学编制奠定基础。

  第三、鉴于全国现阶段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总量很大,包括按行政层级分别编制的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以及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为此,应明确要求国家各部委、各省区市按照顶层设计、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中,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评估与重点评估相结合。按照十八大确立的五位一体总布局,遵循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弱化对经济增长速度的评价考核,强化对结构优化、民生改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综合评价考核”,全面监测各项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同时,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重点监测规划《纲要》设立的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重点任务、重点项目中期节点的执行情况,对应2020年“全面建成”刚性目标,实施定时、定量、定性评估。

  2、总体规划评估与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评估相结合。国家各部委、各行业在对国家“十二五”总体规划进行中期评估同时,也要对同步实施的、重点支撑和分解落实该总体规划的国家各类专项“十二五”规划、行业“十二五”规划等进行评估,通过监测各专项及行业规划执行,为总体规划中相关重点专项领域评估提供基础性、绩效性评价依据。

  各省区市在对各地“十二五”总体规划进行中期评估的同时,要结合评估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署的各省区市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各区域(国家级经济区、新区、特区、经济带、开发区、先导区、试验区、实验区、示范区、革命老区等)发展规划、各主体功能区(包括海洋功能区)规划、以及本地区各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各相关地区还要结合评估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 国家《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等重要规划的执行情况,为各地总体规划执行评估提供全局性、实证性技术支撑。

  3、行政主体监测评估与第三方专业评估、社会民主监督评议、人大法律监督相结合。

  对通过法定程序批准、执行的国家发展规划进行监测评估,是具有法定意义的重要国家行为,应该从增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组织国家监督评估体系的各种力量共同参与,确保规划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准确性和法制性。

  首先,国家各部委、各级政府作为编制并执行“十二五”规划的主体,同时也是对规划执行实施中期评估的行政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规划评估职责,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行政主体责任。

  其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有资质、享信誉、守法律、讲原则的第三方专业审计评估机构、调查统计研究机构、数据处理机构等(包括非公、海外机构)对“十二五”规划中期执行情况,分别独立开展专业性监测评估,并独立形成评估报告,为政府部门提供专业决策咨询。

  再次,要把广泛反映民意、强化社会民主监督评议作为规划评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依据。相关政府部门、第三方机构等通过开展抽样调查、召开听证会、研讨会以及网络民意调查、微博征询等公众信息平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尤其要把国家及各地“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纳入同级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范围之一,认真反映各党派、团体、广大政协委员的评议意见。国家及地方规划中期评估的结果(除涉及国家机密外),要作为政府公共信息向社会公开。

  最后,按照《监督法》规定,在实施“十二五”规划的中期阶段,各级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相关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深刻领会并践行十八大关于“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十分艰巨,全党同志一定要埋头苦干、顽强拼搏”的要求,国务院在部署“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的同时,应要求全国建树“三个赢得”战略思维,清醒认识并应对未来八年面临的复杂环境和严峻挑战,对可能发生的困难和障碍提前做好预案,并就准确对应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后五年刚性目标导向,紧密衔接并启动“十三五”规划的科学编制,提前向全国作出统一部署,尤其注重完善、确立对应“全面建成”目标导向最后五年的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