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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盟员三人以上可成立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盟员人数,并经上级委员会批准,分别设立盟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小组,按盟员所在单位、职业系统或居住地区建立。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总支部、支部盟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经上级委员会批准,选举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小组可以推选组长。
第二十八条 盟的基层组织的任务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组织盟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对台方针政策,对盟员进行思想教育,开展盟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协调关系,加强团结; (三)根据上级组织的要求,结合本盟基层工作开展活动; (四)推动盟员做好本职工作,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盟员参加面向社会的活动; (五)反映盟员及所联系台胞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并积极反映基层的社情民意; (六)发展盟员; (七)收缴盟费; (八)维护和执行盟的纪律,决定对盟员的奖励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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