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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章程》的说明(2012年12月11日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第九次全盟代表大会)
    日期: 2013-05-06      【字号      

 

关于修改《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章程》的说明

20121211日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第九次全盟代表大会)

杨 健

 

 

各位代表:

受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的委托,我就提请第九次全盟代表大会审议的《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章程(修正案)》,作如下说明。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章程》是台盟政治纲领的集中体现,是台盟发挥参政党作用,加强自身建设与促进长远发展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现行章程于200712月经台盟第八次全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该章程以中共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明确规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循多党合作的政治准则,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对于台盟各级组织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发挥自身特色优势,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和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都起到 了重要的指导和保证作用。

台盟第八次全盟代表大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国家面貌发生了新的历史性变化。国家综合国力大幅提升,改革开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民主法制建设迈出新的步伐。两岸关系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实现了两岸全面双向“三通”,签署和实施了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形成了两岸全方位交往格局,开创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局面。各民主党派在发挥参政党作用和加强自身建设方面积累了新的有益经验,在推进政治交接、巩固和发展和谐政党关系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我国进入到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的发展阶段。国际局势风云变幻,各种思潮和价值观念激烈交锋。我国的发展既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面临着一系列严峻挑战。

不久前,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的胜利召开,对于鼓舞和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意义。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既要肯定现行章程在指导工作、推动发展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又要从历史和全局的高度,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对章程加以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从参政党的角度,体现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战略思想,使我们的章程更具时代特征,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台盟今后的发展。

 

(一)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贯彻中共十八大精神,体现多党合作的政治准则,为不断推进政治交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政党关系,更好地反映台盟参政党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台盟自身特色,为提高履职参政能力,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和台盟的长远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章程修改的基本原则:

1、既要审视形势的发展变化,体现与时俱进精神,又要根据台盟的发展历程,保持章程的权威性、延续性和稳定性,在维持总体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反映时代前进的特征。总纲以外的具体条款可改可不改的不改,能小改的不大改,没有考虑成熟的暂时不作修改。为使部分表述更为规范、准确,在不改变条文原意的前提下,对部分条文的词语进行调整和精炼。

2、既要坚决维护参政党政治原则的一致性,又要充分体现新形势下台盟发挥优势的界别特色。对于凡是已经各民主党派协商一致,并以不同形式作过宏观的、严肃的定义或规定的,坚持不作调整。对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进入巩固深化的新时期,台盟以自身特色和优势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要在章程中充分体现。

3、认真总结实践中的有益经验,着眼参政党建设的长远发展。要充分肯定五年来现行章程对于台盟各级组织履行职能、发挥作用以及自身建设的指导、规范和保证作用。同时,要着眼多党合作事业发展的要求,适应广大盟员和所联系台胞的普遍期待,结合参政党建设的目标原则和工作实践,对履职参政、组织发展、内部监督机制等方面,对现行章程进行精炼、充实和适当调整。

(三)章程修改的工作进程:

台盟中央领导高度重视章程修改工作,2012年3月,台盟中央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即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求在章程修改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全盟智慧,以不同方式听取各级组织、广大盟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切实做好章程修改工作。

章程修改历经了几上几下、反复协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过程。今年5月,各民主党派中央召开了关于章程修改的座谈会,交流了各党派关于章程修改的思路及工作部署。会后,台盟中央向各省级组织、直属单位发出通知,并请省级组织联系所辖地市级组织和所在地中央委员及老同志就章程修改工作听取意见。同月,向全体现任中央常委、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及曾任中央副主席以上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征求意见。7月,在台盟八届十九次中常会上,又向部分中常委征求了意见。在集中各方面意见并认真研究了兄弟党派章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台盟中央负责章程修改工作的同志们着手起草了章程修正案的初稿。7月下旬,各民主党派中央再次召开章程修改工作座谈会,进一步交流了各党派章程修改工作的情况,并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从初稿到提交第九次全盟代表大会审议期间,征求了部分地方组织专职组工干部的意见,听取了台盟中央各职能部门领导和各专委会主任的意见。同时,就一些条款的修改问题与部分兄弟党派进行了交流。章程修改经过了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职主席办公会议、主席会议的多次讨论,经过了两次中常会的审议。中共十八大召开后,章程修改工作小组认真学习了十八大相关文件,对照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对章程修正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经台盟八届二十一次中常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了今天的《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章程(修正案)》。

 

台盟现行章程包括总纲和五章二十九条,修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总纲部分

1、关于指导思想。将原“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修改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体现将“科学发展观”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起作为我们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2、关于奋斗目标。中央已经明确提出到2020年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将原“本盟继承和发扬台湾人民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团结广大盟员和所联系的台胞,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而奋斗”修改为“本盟继承和发扬台湾人民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团结广大盟员和所联系的台胞,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以体现把更为宏伟的目标列为本盟的奋斗目标;

3、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遵守多党合作的政治准则。增加了台盟“与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的表述,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鲜明特质。增加了“不断推进政治交接,巩固和发展和谐政党关系”的表述,体现五年来多党合作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取得的新进展;

4、发展两岸关系,促进祖国统一是台盟最鲜明的特色,这一段文字的修改在不改变原意基础上作了一些调整。主要参照中共十八大报告新的提法,保留两岸同胞骨肉亲情的原意,强调了两岸同胞“同属中华民族”,同时增加了“贯彻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要思想”和“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的表述。

5、关于自身建设。增加了“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原文中关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的具体内容展开得比较具体,本次修改根据部分地方组织和盟员的意见,在维持原意的基础上对文字进行了部分精简。                                                                                                                                                                                                                                                                                                                                                                                                                                                                                                                                                                               

(二)第一章 盟员

第十条,在盟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二中,在“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后面,增加了“自觉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强调盟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具备在参政议政中为大局、为发展服务的观念。

(三)第二章 盟的中央组织

1、第十三条,增加了“根据工作需要,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调整、增选部分中央委员”的规定,同时规定了要“报下一次全盟代表大会予以追认”,保留了届中“调整和增选的人数,不得超过原有中央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的规定。主要考虑原章程中规定调整、增选中央委员需要召开全盟代表会议,但若干年来在实际工作中基本上都是由中央委员会全会进行调整和增选。在修改章程的过程中,台盟中央章程修改工作小组的同志,了解了其他民主党派中央的情况。尽管各民主党派章程中这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党派在实际工作中也是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增选的。现在增加这一规定,使届中调整工作更具可操作性,使工作实践有章可依。同时规定增选委员资格须报下一次代表大会予以追认,以维护全盟代表大会的权威,并体现届中调整、增选工作的严肃性。

2、第十七条 对中央监督委员会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在各民主党派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中央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定位、产生程序及任期。

(四)第三章 盟的地方组织

1、第二十三条,在不改变原意的前提下,增加和明确了“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职权”,使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其委员会、常委会的权力、职责与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相一致。

2、第二十五条,参照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届中调整、增选同级委员会委员作了规定,使其与中央委员会届中调整、增选委员的规定相一致。由于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职数差别较大,此处未规定调整及增选的比例。

3、第二十六条,对省级组织设立内部监督机构规定了可“参照中央监督委员会的规定”。规范省级组织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有利于加强省级组织内部监督机制建设。

(五)其他

为了表述更加规范、准确,对个别字句做了修改。因未改变原意,不在此一一列举。

 

在章程修改工作过程中,各地方组织,各位中常委、专委会主任,老领导、老同志对章程修改工作给予了极大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代表大会章程修改委员会和台盟中央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对有关问题作一些说明。

(一)2007年,台盟第八次全盟代表大会修改章程的过程中,有些同志提出希望适当扩大组织发展的范围,这次仍然有这方面的意见。前面在章程修改的基本原则中讲过“凡是已经各民主党派协商一致,并以不同形式作过宏观的、严肃的定义或规定的,坚持不作调整。”各民主党派中央曾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以《纪要》的形式对各自的组织发展范围进行过规范。多年来,各民主党派关于组织发展、自身建设的各类会议及出台的文件都继续坚持了同一精神。台湾省人士的要求确实限制了台盟的发展范围,但也是我们独具特色的优势所在。作为民主党派,保持特色是自身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因此,在此次章程修改过程中,仍继续坚持了原已确定的组织发展原则,未作任何改动。

(二)章程是民主党派政治纲领的集中体现,是组织行为的基本准则,不可能涵盖过多、过细的问题,很多问题还要靠出台相关条例、制度进行规范,靠我们在推进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加以解决。

以上是对本次章程修改工作和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请各位代表对《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章程(修正案)》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