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并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亦由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经主任委员会议提名,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任命秘书长。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处理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设若干工作机构,也可设非职能部门的专门机构。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届同级委员会决定,报请上一级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