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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的自治诉求(内容概要)
    日期: 2013-03-22      【字号      

一、“二·二八”事件的自治诉求

《开罗宣言》发表后,中国收复台湾进入实施阶段。陈仪主持台调会,拟定接管计划,搜集资料,培训人才,组建接收台湾班底。陈仪只注意研究如何接收台湾的“物”,而忽略研究如何接收台湾的“人”。

由于战争的创伤及社会的急遽转型,台湾重建面临着巨大困难。行政效率低下,出现贪污腐败的现象,引起广大民众强烈不满。长官公署制度有助于战后台湾的接收与重建。问题在于,大陆籍官僚控制了台湾省的主要权力,台籍精英参政困难,严重挫伤了他们建设家乡的积极性。陈仪接收日产,建立起庞大的公营经济体系,效率不彰,统制政策束缚了台湾民营企业的发展。陈仪虽竭力保持台湾金融货币系统的独立性,台币仍然大幅贬值,通货膨胀。原材料缺乏,大批日籍技术人员的迅速撤离,导致工厂普遍开工不足,失业问题严重。广大的下层民众,因生活困难,物价高涨,对陈仪的施政十分不满。

1947227,圆环发生缉私血案。次日,民众群起抗争,引爆大规模的官民冲突。群众请愿不成,无端遭到枪击,升高了对立情绪 

1947年3月6日“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拟就《“二·二八”事件处理大纲》:

(一)对于目前的处理

1.政府在各地之武装部队,应自动下令暂时解除武装,武器交由各地处理委员会及宪兵队共同保管,以免继续发生流血冲突事件。

2.政府武装部队武装解除后,地方之治安,由宪兵与非武装之警察及民众组织共同负担。

3.各地若无政府武装部队威胁之时,绝对不应有武装械斗行动;对贪官污吏,不论其为本省人或外省人,亦只应检举,转请处理委员会协同宪、警拘拿,依法严办,不应加害而惹是非。

4.对于政府改革之意见,可条举要求条件,向省处理委员会提出,以候全般解决。

5.移动兵力,或向中央请遣兵力,企图以武力解决事件,致发生更惨重之流血而受国际干涉。

6.在政治问题未根本解决之前,政府之一切施策(不论军事、政治),须先与处理委员会接洽,以免人民怀疑政府诚意,发生种种误会。

7.对于此次事件不应向民间追究责任者,将来亦不得假藉任何口实,拘捕此次事件之关系者;对于因此事件而死伤之人民,应从优抚恤。

(二)根本处理

甲、军事方面

8.缺乏教育和训练之军队,绝对不可使驻台湾。

9.中央可派员在台湾征兵守台。

10.在内陆之内战未终息以前,除以守卫台湾为目的之外,绝对反对在台湾征兵,以免台湾陷入内战漩涡。

乙、政治方面

11.制定省自治法为本省政治最高规范,以便实现国父建国大纲之理想。

12.县市长于本年六月以前实施民选,县市参议会同时改选。

13.省各处长人选,应经省参议会(改选后为议会)之同意;省参议会应于本年六月以前改选。目前其人选由长官提出,交由省处理委员会审议。

14.省各处长三分之二以上,须由在本省居住10年以上者担任之(最好秘书长、民政、财政、工矿、农林、教育、警务等处长应该如是)。

15.警务处长及各县、市警察局长,应由本省人担任;省警察大队及铁道、工矿等警察,即刻废止。

16.法制委员会委员,须半数以上由本省人充任;主任委员由委员互选。

17.除警察机关之外,不得逮捕人犯。

18.宪兵除军队之犯人外,不得逮捕人犯。

19.禁止带有政治性之逮捕或拘禁。

20.非武装之集合、结社,绝对自由。

21.言论、出版、罢工,绝对自由;废止新闻纸发行申请登记制度。

22.即刻废止人民团体组织条例。

23.废止民意机关候选人检覆办法。

24.改正各级民意机关选举办法。

25.实行所得统一累进税,除奢侈品税、相续税外,不得征收任何杂税。

26.一切公营事业之主管人,由本省人担任。

27.设置民选之公营事业监察委员会;日产处理,应委任省政府全权处理;各接收工厂、矿,应置经营委员会,委员须过半数由本省人充任之。

28.撤销专卖局,生活必需品实施配给制度。

29.撤销贸易局。

30.撤销宣传委员会。

31.各地方法院院长、各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全部以本省人充任。

32.各法院推事、检察官以下司法人员,各半数以上,省民充任。

其他改革事项,候三月十日集中全省民意之后,交由改组后之政府办理。

针对部分外省同胞被打及关于“二·二八”事件的种种传闻,王添灯等人发表《告全国同胞书》,以正视听,指出:“我们的目标是在肃清贪官污吏,争取本省政治的改革,不是要排斥外省同胞。”表示“欢迎外省同胞,来参加这次改革本省政治的工作。”对“有一部分省外同胞被殴打”深表痛心,保证“绝对不再发生这种事件”。

3月7日,省处委会在中山堂开会,下午3时半,省处委会举行全体会议,由临时主席潘渠源宣布开会后,除原案共三十二条一致决议通过外,追加通过:

1.本省陆海空军应尽量采用本省人。

2.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应改为本省政府制度,但未得中央核准前,暂由“二·二八”处理委员会之政务局负责改组,用普选公正贤达人士充任。

3.处理委员会政务局,应于三月十五日以前成立,其产生方法由各乡镇区代表选举议会选举之。其名额如下:台北市二名,台北县三名,基隆市一名,新竹市一名,新竹县三名,台中市一名,台中县四名,彰化市一名,嘉义市一名,台南市一名,台南县四名,高雄市一名,高雄县三名,屏东市一名,澎湖县一名,花莲县一名,台东县一名,计三十名。

4.劳动营及其他不必要之机构废止或合并,应由处理委员会政务局检讨决定之。

5.日产处理事宜,应请准中央划归省政府自行清理。

6.警备司令部应撤销,以免军权滥用。

7.高山同胞之政治经济地位,及应享之利益,应切实保障。

8.本省61日起实施劳动保护法。

9.本省人之战犯及汉奸嫌疑被拘禁者,要求无条件即时释放。

10.送与中央食糖一十五万吨,要求中央依时估价拨归台湾省。

三十二条加十条,即为四十二条。

“二·二八”事件是台湾人民在光复初期追求省政改革的运动,主要诉求是早日落实台湾地方自治,直选县市长,改长官公署为省政府,废除专卖局、贸易局,分享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建设自己的家乡。从全国范围看,它是战后全国民主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二·二八”事件是台湾人民自发的爱国爱乡运动,是官民冲突、阶级对立,而非省籍冲突、族群对立。

二、台盟继承了“二·二八”事件的民主自治诉求

38,中共中央由延安发表广播“台湾自治运动”声明,320日《解放日报》以社论发表,2天后, 322日《人民日报》第1版刊出,指出:“台湾的自治运动,是完全合理的、合法的、和平的,它的所以变成武装斗争,完全是由于蒋介石逼出来的,蒋介石对于台湾的统治,其野蛮程度,超过了日本帝国主义。台湾人民在蒋介石法西斯统治下的生活,比当日本帝国主义的亡国奴还要痛苦。”“中共二十余年的斗争,其目的之一也就是地方自治。”建议台胞:“第一、武装斗争既已开始,必须反对妥协,反对出卖,须知对法西斯蒋介石的妥协投降,将使台湾同胞受到蒋介石最残暴的血洗。”“第二、处理委员会通过的三十二条纲领是好的,应当坚决为其实现而斗争。接收蒋政府财产,供作自治运动的经费,和建立民主的政务局,作为自治机关的初步,这些都是对的。”“第三、应当立即设法满足劳苦人民的经济要求。”“第四、为了使自治运动取得胜利,必须有坚强的团体来做领导。”“第五、必须立即训练大批的干部,派到各地方去。”“第六、蒋介石对于台湾自治运动的方针,是加以猛烈的镇压,在不久的将来,这个运动的中心由大城市转到小城市和乡村中去,是不可免的。”

19478月,先后来到香港的谢雪红、杨克煌、苏新等人酝酿建立台湾民主自治同盟。9月成立新台湾出版社。1112日,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成立,通过了同盟纲领草案:

一、设立民主联合政府,建立独立、和平、民主、富强与康乐的新中国。二、保障人民身体、行动、居住、迁徙、思想、信仰、言论、出版、通讯、集会、结社之基本自由。三、省为地方自治最高单位,省与中央政府权限之划分,采取均权主义,省得自制定省宪及选举省长。四、实行台湾省彻底的地方自治,省长、县长、市长、区长、镇长、乡长,一律由人民直接选举。五、省设省议会,县设县议会,市设市议会为代表人民行使行政权之机关。六、实行普选制度,人民之选举权不受财产、教育、信仰、性别、种族之限制,废除选举人之公民宣誓登记及候选人之检核制度。七、司法绝对独立,不受行政军事之干涉。撤销政治警察,经济警察,秘密警察,及一切特务组织。八、中国之领土及领海不许任何外国军队之驻扎。九、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确立独立自主之外交。十、保障人民之生存权,劳动权及营业权。十一、发展民族工商业,废除一切经济统制。十二、实行八小时劳动制,制定保护工人应有团体交涉,及罢工、怠工之权利。十三、“耕者有其田”为土地改革之基本原则。十四、废除一切苛捐杂税,实行所得统一累进税。

“二·二八”武装抗争活动失败后,谢雪红等人辗转来到大陆,又赴香港,继续争取台湾的地方自治,将“二·二八”的抗争活动自觉转变为新民主主义革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台独”分子利用“二·二八”事件

19472月,廖文奎撰文,批判长官公署接收人员如帝国主义,自认是解放者,轻视台湾人,排斥台湾人。25日,廖氏兄弟离台赴沪。31日,他们从上海《大公报》上得知台湾发生了缉私血案。廖氏兄弟不在岛内,因过激言论被列入通缉名单中。

在美国舆论的影响下,廖氏兄弟转变了立场。6月,廖氏兄弟在上海成立“台湾再解放同盟”。7月,廖文毅向美国特使魏德迈递交《处理台湾问题意见书》,要求:“台湾的归属问题必须尊重台湾人民的意志,举行公民投票来决定。在举行公民投票以前,应准许台湾人民先脱离中国,而暂时置于‘联合国托治理事会’管制之下……倘或公民投票结果,台湾人民要求独立时,联合国托治理事会在台湾的机构,应立即撤离台湾,而使台湾成为永远独立国。”

在美国的幕后操纵下,台湾分离运动嚣张。上海、南京、北平的台湾同乡会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都发表声明,加以抨击。

“二·二八”事件中,广大台胞要求省政改革,反对贪官污吏。美国在幕后操纵“台独”活动,企图趁台湾的混乱,侵占台湾

从历史事实上看,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从国际法的角度看,194510月台湾光复,是在履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安排;广大台胞对“托管”、“独立”,坚决反对,始终坚持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坚定立场。(此文为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副研究员褚静涛在纪念“二·二八”起义66周年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课内容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