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网站地图|设为首页|添加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台盟 / 海峡两岸 / 台海评论
台媒:仅凭推论求处重刑 台“司法”成政治刍狗
 
中国台湾网       日期:2007-08-28

  高雄捷运外劳仲介弊案,高雄地院日前宣判,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陈哲男获判无罪,判决书中严词斥责陈哲男身居高位,竟泯于公私分际,接受厂商招待,涉足赌场,有辱官箴,应予非议;只因检方所提证据不足,无法证明陈哲男在高捷引进泰劳时利用职权图利厂商。针对这项判决并未出现诅咒“司法”死亡的政治呛声。决定上诉的检方也承认并不意外;在辩论程序中检方已经说过本案缺乏直接证据,判决有罪需凭想像空间。

  台湾《中国时报》今天刊登社论指出,我们总以为政治斗争再惨烈,台湾不能没有超越政党立场、独立政治的“司法”。近年来,政党斗争激烈,动辄进入“司法”程序,“司法”难以置身事外,几乎到了无役不与的地步。但“司法”毕竟是“司法”,服从的是法治与人权的基本原则,不是政党或选举的政治逻辑。政客不仁,总想纠缠“司法”蔚为己用,“司法”固应该力予排斥,社会舆论也应支持“司法”拒为政治工具。单从最近“司法”为观察焦点,不难得到三项重要的体会。

  社论认为,首先,法官与检察官,同负“司法”之名,但性质与角色大有分别。检察一体主动追诉犯罪,只是准“司法”、广义的“司法”,位居“司法”核心位置的法官,被动受理案件进行独立审判,有着不可抹灭的职权界限。从政党轮替之前开始,检察系统向有自诩为“司法官”的习惯,导致社会不能分辨检察与审判间的观念与制度分际。然而“大法官”已经一再解释,刑事羁押与通讯监察(即监听)都是检察官无权自行裁处,而须由法官才能决定的强制处分;两者不能角色代换、相提并论。陈哲男案则更清楚地显示,担负举证责任的检察官若不认真举证,纵使道德至堪非议如陈哲男者,法官也不能仅凭想像或是推论判决有罪,站在卫护陈哲男权利的角色观察本案,检察官应该受到批评:为什么明知证据不足,仅凭推论就敢求处重刑?站在不齿陈哲男所为的角度,也该批判检方:为何搜证不力,未达有罪绝无可疑的程度就贸然起罪?

  第二,刑事程序中笔录不实问题严重,“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两大刑事政策目标,都面临着严峻挑战。陈案的侦讯笔录过于简略而有误导入罪的质疑。侦讯笔录若简略到连刑事程序的真实景况都不能呈现,还奢谈什么案情的发现?现代科技发达,世界上主要法治国家,不论是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有哪一个还像我们这样不讲究笔录的积确翔实而不肯逐字记录?刑事“司法”难道不该像商务仲裁、“立法院会”甚至记者采访一样逐字记录?且不说侯宽仁蔑视逐字记录、夸言其笔录可信、敢于反呛法官律师的嚣张态度,但看追求检察改革的检改会网站上是在检讨还是护短?再想想“司法”史上有无追究“坑人”笔录法律责任的前例?即可知问题严重的程度!

  第三,陈的检方已声言上诉,像其他的刑事案件一样,检方举证不力不能赢得法院给予有罪判决的后果,却是要被告继续承受下一审级指控犯罪的难堪,道理何在?“宪法”上一事不再理或是一罪不两罚原则,在刑事案件而言,绝不只是轻罪不能重罚的实体原则而已;着重的乃是程序正义,追诉程序反覆,对于应受无罪推定的被告而言,就是不可承受之重。“司法”改革将一审朝向坚实的事实审、二审朝向法律审改革,用意本应相若;试想:延宕多年之后由上诉法院调查认定犯罪事实,怎能符合发现真实的科学要求?不但是“司法”资源的无边浪费,也是“司法”人权的重大威胁。现在“司法”改革为德不卒,应否直接质疑重审事实的上诉制度“违宪”?也就成为可堪沉思的方向。

  社论最后质疑,面对“司法”案件的政治氛围袭人而来,“司法”人惯于沉默不语,能否就此数点再作反思,以在恶劣环境之中重树“司法”信用?

 

 
版权所有:台盟中央 主编信箱:webmaster@taimeng.org.cn
联系地址:北京景山东街20号 邮编:100009 电话(传真):010-64043293
创意制作&技术支持: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