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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关注“第二共和宪草” 坚决遏制“台湾法理独立”
 
台盟网       日期:2007-05-08

    一、“第二共和宪法草案”的实质就是“法理台独”
 
    1、“第二共和宪草”与“第一共和宪法”内容及架构上有什么不同

    历史上,“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于1946年12月5日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并与同年12月25日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即所谓“第一共和宪法”,共分14章,即:“第一章总纲、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国民大会、第四章总统、第五章行政、第六章立法、第七章司法、第八章考试、第九章监察、第十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第十一章地方制度(第一节省、第二节县)、第十二章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第十三章基本国策(第一节国防、第二节外交、第三节国民经济、第四节社会安全、第五届教育文化、第六节边疆地区)、第十四章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全文条款175条,再加上以后多次增修的条款11条,共186条。

    而由作为陈水扁智囊的陈明通等“法律高手”们精心、蓄意起草的所谓“中华民国第二共和宪法(草案)”,即“台湾宪法”,在“宪法”的内容及架构上作了诸多“关键性的”更改。该“第二共和宪草”,除了全部删除“第一共和宪法”中以“一中原则”为基本架构的“总纲”部分外,还“特意”增写了一段表明“第二共和宪法”“主旨”的“前言”。此外,该“宪草”共分十三章,即:“第一章人民之权利义务、第二章政治参与权、第三章总统、第四章国务院、第五章国会、第六章司法、第七章文官委员会、第八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第九章地方制度、第十章基本国策、第十一章原住民族、第十二章宪法之修改及施行、第十三章宪法施行之过渡条文,全文共列条款177条。

    其间,该“宪草”内容及架构上的全面“翻修”及“创制”,处处表达出很强的欺骗性和蛊惑性,无不包藏着“法理台独”的真实用心。

    2、“第二共和宪草”的“前言”是“两国论宣言”

    “第二共和宪草”“前言”称:“中华民国创立于1911年;但是,1921年7月蒙古人民共和国独立,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其后并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中央政府因此播迁来台,国家管辖领域仅及于台澎金马与其附属岛屿,以及符合国际法规定之领空、领海与邻接水域。

    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任何形式政治关系,须经对等、和平协商后,交付公民投票。台湾海峡两岸终局政治安排未协商完成前,特制订中华民国第二共和宪法(简称台湾宪法),适用于国家现行管辖领域范围,原宪法相关章节条文及增修条文,停止适用。” 通过与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相对照,不难看出,在“台湾海峡两岸终局政治安排未协商完成前”,“第二共和宪草”没有完全丢弃“中华民国”政治符号,正是对这一个蓝营坚守的“政治符号”表面认同,使该“宪草”仍然具有“过渡性质”,特别是以“前言”的方式,表现出与“第一共和宪法”“法理连结”的用意。然而,该“前言”中“崭新”的实际内涵,却是把“第一共和宪法”中“一中架构及原则”进行完整的“法理”剥离和切割,从而试图从所谓“台湾宪法”的“法理”上维护“二中架构”,“一边一国”及“两国论”,为“台湾独立”提供“法理依据”及“法理授权”。其中,主要包含了“制宪者”的三层意图:

    其一、从“法理”上界定所谓“并列”、“对等”的“一边一国”两岸政治关系。
   “第二共和宪草”“前言”的开篇,就通过一段历史的“客观叙述”,刻意提出了三个“并列”的“国名”;于是乎“创立于1911年的中华民国”,在蒙古人民共和国独立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播迁来台”;并以具有其“中央政府”及“国家”形态的这个“中华民国”,与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相隔台海,且分别“互不隶属”、“互不相关”、“互不包容”,两岸关系形成了“一边一国”格局。而且位于台湾海峡两岸的“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任何形式政治关系,须经对等、和平协商后,……”,这里,明白无误地把台湾地区同祖国大陆的“任何形式政治关系”,被“法理授权”为相提并论的“对等”“国与国”双边政治关系。
可见,该“前言”的根本用意,就在于十分巧妙地让“第二共和宪草”开宗明义从“法理”上明确支撑所谓“在台湾的中华民国”与“在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与国双方”互相“分割、并列、对等、共存”的所谓“二中架构”及“一边一国”。其实质旨在冲击并突破《反分裂国家法》中关于“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法理主张,试图通过这部所谓的“台湾宪法”,从“法理”上宣称了台湾“独立”的“国家地位”,同时把“中华民国宪法”名冻实废、先冻后废,为日后时机成熟,制定并抛出“台湾国宪法”奠定基础。

    其二、从“法理”上界定所谓“第二共和疆域”,公然挑战、分割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第二共和宪草”在表面上不更改“中华民国国号”的同时,不仅“停止适用”现行“中华民国宪法”“总纲”中所论及的“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中华民国国旗定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等“法理规定”,而且又蓄意从“法理”上明确“停止适用”“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的“国土疆域”范围。在“宪草”“前言”中,所述的“国家管辖领域仅及于台澎金马与其附属岛屿,以及符合国际法规定之领空、领海与邻接水域”的所谓“法理授权”,已直接冲击并公然变更了现行“中华民国宪法”“总纲”中所论及“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的“法理授权”。

    同样,该“规定”也完全否定了“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中所论及“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并提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复决同意,不得变更之”的“法理授权”。

    陈水扁及其“台独”分裂势力清楚地知道,要直接制定赤裸裸的“台湾共和国宪法”,台湾广大民众以及坚持“一中架构”、认同“九二共识”的在野党会群起反对的,民进党内部也会有不同的声音;加上中国大陆方面以及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肯定是行不通的。但他们不甘心,于是采取“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伎俩,借所谓“第二共和”的“疆域定位”来推动实质的“台独制宪”。他们试图通过这部“台湾宪法”,把“在台湾的中华民国”“国家管辖领域”的“版图形状”,从“法理授权”上进行篡改,即彻底变更了包括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南海诸岛及外蒙古的“中华民国传统领土”的“秋海棠形版图”(总面积约为1116万平方公里),也彻底否定了包括大陆、台湾及南海诸岛的现实中国领土的“雄鸡形版图”(总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而蓄意界定为“台独基本教义派”梦寐以求的“仅及于台澎金马与其附属岛屿”,即所谓“台湾国”的“番薯形版图”(总面积为3.6万平方公里)。

    “第二共和宪草”中“法定领土范围”的核心内涵在于“不再包含中国大陆”,也就是意味着,这个在台湾的“中华民国第二共和”的领土范围,将从“法理”上不仅完全割断了与传统的“中华民国”的“固有疆域”之历史关联,更是完全割断了与“中华民国固有疆域”所包含的、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之现实关联。这里,该“宪草”明目张胆地挑战了《反分裂国家法》中关于“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的法理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疆域”的“法理”界定,也并非陈明通之辈近年“宪改”时的“创制”,而是与民进党1995年出笼的《台湾前途决议文》如出一辙。该“决议文”称,“台湾是一主权国家,其主权领域仅及于台澎金马与其附属岛屿,以及符合国际法规定之领海与邻接水域。”两相对照,不难论断“第二共和宪法”与“决议文”是“有谋而合”,两者的最大公约数就是“台独”,只不过是一种“不更改国号”、“不宣布独立”、更具有实质意义的“台湾法理独立”,是陈水扁和“台独”分裂势力十分险恶的政治图谋。

    其三、从“法理”上界定所谓“公民投票”,为实现“公投入宪”,企图通过“统独公投”谋求“台湾独立”打下基础。
    该“宪草”“前言”中称,“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任何形式的政治关系,须经对待、和平协商后,交付公民投票。”换言之,在“统独”问题上,按该“法定”规定,也必须“交付公民投票”。这一规定的“法理”延伸,即使两岸并无谈判“建立任何形式政治关系”,台湾自然也可以为了“独立”而进行“公民投票”。“宪草”明白无疑地表露了陈水扁及其台独分裂势力阴谋实现“公投入宪”的祸心,并企图通过操纵所谓“公民投票”,按照他们的意愿,来决定两岸的政治关系以及台湾的终局政治走向,即最终谋求实现“台湾独立”,而这一切不仅将严重冲撞《反分裂国家法》的“底线”,而且也公然违背了国际法原则。

    必须指出,按照国际法原则,一个国家的主权是不可分割的。这意味着,没有经过该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其任何部分的领土,都不能以“公民投票自决”的方式独立出去。关于这个问题,联合国大会1960年12月14日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以独立的宣言》中明确规定,只有前殖民地国家,即宪章中规定的托管地和非自治领土可以享有自决权,通过公民投票取得独立。但这里的“自决”权并不包括“分离”权。至于一国内部一个地区或一个民族根本不享有这种权利。没有经过该国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其任何领土,都不能以“公民投票自决”的方式独立出去。例如,俄罗斯有车臣问题,英国有北爱尔兰的分裂问题,加拿大有魁北克的独立问题,斯里兰卡有泰米尔猛虎组织的内战问题,等等。这些当事国或者谋求谈判,或者武力镇压,从来就没有同意让当地“住民”用投票方式解决。台湾当局想要“公投独立”,除非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决定,否则都是违反国际法的,也决不会得到世界的承认。

    从国际法的法理来看,无论是历史事实,国际条约,还是国际习惯法,台湾都无可置疑地在中国的主权之下。1992年大陆的“海协会”和台湾的“海基会”也达成了以“一中原则”为基本架构的“九二共识”,两会也承认“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这一事实。台湾当局不应也无力否认这个原则和事实,而应当彻底放弃所谓“统独公投”及“武力对抗”,与大陆同上谈判桌,共商中华民族的未来。

    3、“第二共和宪草”在“宪政体制”设计上的颇多“改制”,旨在便于“台独”分裂势力通过“体制搅局”,推进“法理台独”

    为了迎合陈水扁等“台独”政客们的政治需求,“第二共和宪草”处心积虑把现行“中华民国宪法”的“宪政体制”设计作了颇多原则性的重大“改制”。 

    其一、将现行的“总统制”改为“内阁制”,将现行的“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改为“国务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该“宪草”有意提出的这个似乎更具“国家形态”、且与中国大陆“相提并论”的行政体制设计规定,“国务院设总理一人、副总理二人,皆由国会议员出任,各部会首长若干人,及不管部会之国务委员若干人,其中半数以上应由国会议员出任”;“国务院总理由总统提名,经国会全体议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命之”。“国务院设国务会议,由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国务委员组织之,以总理为主席”。

    其二、将现行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虚位化”,即将现行的“总统为国家元首”、“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改为“总统为国家统合之象征”。并将现行“总统”选举制度的直接选举改为间接选举,即“总统之选举,由总统选举推荐委员会向国会推荐,经全体国会议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当选”。

     其三、废除现行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制”,改“立法院”为似乎更具“国家形态”议会体制的“国会”;“国会议员”名额增加为200人;实行“三权分立”,撤消“考试院”,“监察权”回归“国会”,“国会有调查权,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即应设置由国会议员组成之特别调查委员会”。

    这部“第二共和宪草”通过上述“宪政体制”设计上的颇多重大“改制”,具有很大的蒙骗性,也是别有用心地“为扁一人之私、为绿色一党预设的政治框架”。在经历了“总统制”下的李登辉和陈水扁长期“主政”之后,台湾政治、社会生态每况愈下,台湾朝野普遍对“总统制”不满,而对“内阁制”有强烈的趋同,再加上面临马英九为代表的国民党在2008年誓死“夺回政权”的强劲势头,民进党一改权位鼎盛时竭力维护“总统制”的主张。于是,“宪草”制作者十分“高明”地配合、明示出这套“内阁制”设计,这其实是“务实台独路线”的一次战略撤退和心理重建,毫无疑问,是与2007年底“立委选举”和2008年初“总统大选”蓝绿生死博弈的政治命运密切相关。陈水扁及其“宪草”制作者的“关键战略”,在于预示着陈水扁之后任何一位新“总统”,无论是国民党代表人物,还是民进党“几大天王”之一,其到手的实际权力将比陈水扁在位时的主控权大大弱化和虚化。

    台湾在2005年完成最近一次的“修宪”规定,“立法委员”名额将从目前的225席中减半,2007年底“立委”选举,只剩113席,选举制度也改为“并立式单一选区两票制”。这意味着目前在位的“立委”至少有一半将失去职位。于是很多“立委”主张再“修宪”,把名额修回去的主张已告出现。而这次“宪草”中有意规定把“国会议员”(即“立法委员”)增加到200名,这等于正式向目前的“立委”开出了交换条件,只要“立委”支持该“宪草”就可换到职位的保障。由于台湾的“修宪”、“制宪”必须由“立法院”发动,通过后才交付“公民投票”,这部“宪草”用保障“立委”职位及其“立法权”、并将“立委”权力扩大到有“监察权”,意在既可以交换到由“总统制”改为“内阁制”的更多支持,又可以借此收编“蓝营立委”,更可让马英九纵使当选“总统”,也变成类似日本天皇、无权、虚位的“国家统合之象征”。

    此外,不甘退出政治历史舞台的陈水扁借此“新宪政”,肆意进行“体制搅局”,并且是否东山再起、以南部地方选出的“国会议员”身份谋任具有实权的“总理”之位,是否继续操纵政治资源,在“法理”和“行政”领域加紧推进“台独”等?不能不令人十分关注并警惕。“第二共和宪草”试图以“利益交换的方式”来推动“朝野认同”,来交换实现“法理台独”的配套“宪政”布局,用心、手段十分“高明”、险恶。

    正如有的台湾问题有识之士通过媒体警示公众,“这个草案摆明了是一个阴谋加诱饵。说是阴谋,是因为它可以帮助陈水扁延续政治生命,推动‘两国论’实质入‘宪’,为泛蓝设置陷阱,等等。说是诱饵,是因为它一方面可以作为‘台独’工具从而满足深绿期待,另一方面,它提出扩大立法委员名额,实行‘内阁制’,这对于那些有心做立法委员的台湾政客来说会非常具有诱惑力。无论是国民党还是民进党的政客,如果不能当选‘总统’,则都会乐于实行‘内阁制’,以使‘总统’虚化,自己继续攫取政治权力。毕竟,能够当选‘总统’的只有一个人,绝大多数政客都会从这个所谓的‘第二共和’中获得现实政治利益。因此,这个草案很有可能在‘立法院’通过,付诸‘公投’表决”。

    二、关于全面贯彻《反分裂国家法》,坚决遏制“法理台独”的对策建议探讨

    1、严重关注“第二共和宪法草案”事态发展,充分戒备“台独”分裂势力冒险谋取“法理台独”的实质性进展

    一方面我们要看到,“宪改”要想按照陈水扁及其“台独”分裂势力意愿,直接进入所谓“修宪公投”并获得通过实施,不论在“立法院”还是在全民公投复决中获得半数以上的支持都是非常困难的。另一方面,我们要清醒估计,陈水扁及其“台独”分裂势力冒险推进实质性“法理台独”的可能性很大。陈水扁之所以会一意孤行,通过操纵“台独”势力,为通过“宪改”加快“法理独立”并铤而走险,很大方面出于在紧迫“政治生命”期间,竭力谋求:一是加强巩固“台独基本教义派”的支持,满足深绿选民追求“台独”的幻想;二是同李登辉争夺“台独教父”的地位;三是借此扩大台湾民意的“台湾认同”,进而操纵两岸对立,造成台海紧张;一旦美国出面干预,陈水扁就以此为条件,换取美国对他卸任后的保障。

    此外,国民党已经开始根据台湾的选举政治来塑造其在两岸关系方面的立场。这样一来,国民党也就无形中被逐渐纳入民进党铺设的政治轨道----”台湾的前途应由2300万台湾民众来决定”。鉴于2008年的大选在即,为了尽可能扩大其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国民党实际已从“选情需求”出发,开始软化了对“台独”的反对立场,并不断通过“台湾论述”来推动政党的“本土化”。

    对此,有的台湾问题研究者特意提醒:“目前是陈水扁推动草案通过的最有利时机。经过之前一系列‘去中国化’的举措来营造氛围,加上目前选战即将来临,台湾民意将被再一次挑起,因此,草案一旦侥幸从‘立法院’过关付诸公投,则获得多数公民支持的可能性并不是没有”。因此必须戒备,陈水扁如果将其授意的“第二共和宪法草案”推出,并作为民进党正式的“宪改版本”,策划经由民进党籍“立委”提议,交由“立法院”进入审议程序,这就意味着迈出了“法理台独”的实质性步骤,势将危及两岸关系。

    同时,我们还要密切注意,据台湾媒体报道,目前民进党已积极操作“公投绑大选”的策略, 可能成为“连署”“公投”的议题包括“追讨党产”、“迁都南部”,以及“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等;但实施“修宪公投绑大选”还是有难度的,关键在于“立法院”是否能及时通过民进党的相关“提案”。事实上,陈水扁在2007年4月11日接见“国际狮子会”成员时就已提出要降低“公投法”的提案和通过门槛,他说,“不合理的提案限制、荒谬的审查规定、以及超高的通过门槛,完全悖离了直接民权的精神,也剥夺了人民直接参与决定公共事务的可能”。此后,民进党代理党主席蔡同荣也于4月16日宣布,“府院党”将全力推动“公投”和“总统”大选合并举行。这无疑表明,陈水扁当局至少已在为推进“修宪公投”或“修宪公投绑大选”作舆论造势和法理准备。如果条件成熟,会力图将民进党版本“修宪草案”公投与2008年初“总统选举”“二合一”,借机操作“统独”议题,试图在浅绿、浅蓝及中间选民中进一步扩大对“台湾”及“宪草”的认同,进而打压国民党“总统候选人”,达到既继续维护民进党“政权”、又推进实质性的“法理台独”,这是陈水扁十分危险的图谋----我们须拭目以待。

    2、大力传播、全面贯彻《反分裂国家法》,坚决遏制“台湾法理独立”,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决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针对2007年和2008年两岸关系面临的严峻挑战,笔者认为,要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冷静观察、理性研判、沉着应对“法理台独”的危险走向及复杂挑战。我们无需对陈水扁及其“台独”分裂势力每出现一次的挑衅言论及挑衅举措(这两年,这种“挑衅”将会频繁出现),都做出高调、强烈反应;也无需过度期许、并更多受牵制于2008年初蓝绿“大选博弈”的最终结果。笔者预判,只要坚决遏制住实质性“法理台独”,在此境况下,不论是蓝营执政,还是绿营掌权,两岸关系情势都不会比陈水扁在位时“大好”或“大坏”,至多仅是在“维持现状”前提下、也是在我们可以掌控之下的“小好”与“小坏”之差异。

    现阶段应是全面部署、传播、贯彻、落实并应用《反分裂国家法》这部国家大法的关键时期,有必要厘清海峡两岸亿万民众的思想理念,坚持用“法理一中”、“法理促统”遏制“法理台独”;有必要全面构筑两岸遏制“法理台独”的政治基础、法制基础、军事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及社会基础,进一步把握遏制“法理台独”政治斗争、经济斗争、军事斗争、国际斗争的主控权和主导权。

    《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可以解读为和平法与战争法兼具的权威法令,我们无需刻意张扬其和平法功能而淡化其战争法功能,反之,也无需刻意张扬其战争法功能而淡化其和平法功能。这又是一部可以被不同政治势力及目标人群“对号入座”地领悟出其真谛或警示---“软”“硬”兼备的善法。要运用《反分裂国家法》强大法制武器,向岛内及海外的分裂势力发出严厉正告。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依法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依法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信念和力量,是任何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化出任何代价都无法撼动、不可挑战的。同时,着重言明按照《反分裂国家法》,台湾当局必须保持现状、守住将台湾地区牢牢控制在“一个中国框架”内这一“底线”。换言之,尽管陈水扁和民进党当局的“台独”动作不断,只要不推行更为激进、实质性的“法理台独”行动,不本质上改变台湾尚未脱离“一个中国框架”的现状,大陆就不会轻易对台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 
 
    鉴于岛内分裂势力有恃无恐推行“法理台独”,很大程度上是依仗美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所奉行的两面政策,既一方面承认一个中国,另一方面又表示根据《台湾关系法》,美国“有义务协防台湾”等复杂国际背景,必须充分准备应对美、日干预台海军事冲突各种可能性的发生。(作者王中,为台盟上海市委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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