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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中的互相监督
 
李东明       日期:2006-08-10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我国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互相监督既是这一方针的重要内容,也是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基本条件。多党合作中的互相监督是政党之间高层次的政治监督,是以提意见、作批评为基本形式的非权力性监督。处理好这一关系,对于我国多党合作的长期存在和发展,增强我国政党制度的生机与活力,关系重大。

    互相监督是我国多党合作长期共存的基本条件

    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互相监督是毛泽东同志提出来的。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同志从中国国情出发,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明确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1956年9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被党的八大确立为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应遵循的方针。

    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并列作为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毛泽东同志一贯倡导的人民民主思想。1941年,毛泽东同志在陕甘宁边区参政会的演说中指出:“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强调“共产党的这个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原则,是固定不移的,是永远不变的”。邓小平同志也指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和各项事业中,……我们热诚地希望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都以主人公翁的态度,关心国家大事,热心社会主义事业,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各方面的工作,勇敢地、负责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批评,做我们党的诤友,共同把国家的事情办好。”

    互相监督是政党之间高层次的非权力性政治监督

    多党合作中的互相监督,既是我国人民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不同于其他监督方式。多党合作中的互相监督具有独特的性质、特点和优势。由于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这种监督主要是民主党派对共产党执政情况的监督,是高层次的政治监督而非权力性监督。监督对象主要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基本方式是提意见或批评。这种监督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具有广泛性、多样性、灵活性和建设性,其目的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地执政为民。近年来,一些同志提出“民主监督法律化”问题,将民主监督变为权力监督,显然不符合中国国情。它将会改变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性质,对于多党合作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顺利推进极其有害。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性质是由多党合作的性质和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决定的,是由我国的政治结构和政治体制决定的。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相适应的是议政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与此相适应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在这个体制中,只有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如果使民主监督具有法律效力,这不仅会丧失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而且会改变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道路和政治体制的格局。

    互相监督要坚持共同的政治基础和正确的衡量标准

    共同的政治基础是多党合作的基本前提,也是互相监督的基本保障。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互相监督,作为发扬民主的一种重要渠道,作为高层次的政治监督,作为朋友间的“互相规过”,经常涉及到一个“度”和“界”的问题。把握好这个“度”和“界”,最基本的就是要坚持共同的政治基础。长期以来,我国民主党派与共产党亲密合作,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言献策,已经形成了多党合作、团结民主、生动和谐、蓬勃发展的局面。这其中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就是各民主党派始终坚持和共同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的政治基础。互相监督中不过“度”、不越“界”,允许有不同声音,包括尖锐批评。但这些批评意见必须维护和遵循共同的政治基础,具有建设性,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促进和发展共同的事业。

    更好地发挥互相监督的作用,还必须增强民主监督的有效性。衡量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有效性的标准,可概括为这样几条:(1)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权利是否得到切实保障;(2)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渠道是否畅通、政治环境是否宽松、是否能够切实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3)执政党和政府工作人员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是否能够及时研究处理、郑重作出答复、充分吸收采纳、切实改进工作;(4)执政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是否通过各种有效方式,积极为各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条件;(5)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否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正确决策和减少失误;(6)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否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建立规范化的互相监督机制

    增强互相监督的有效性的基本思路是扩大民主,建立和完善机制。邓小平同志指出:“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我们党的传统作风。”民主的程度决定着监督的程度,监督的水平反映着民主的水平。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不在于改变非权力性监督的性质,而在于扩大民主,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使其功能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一是要保障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的权利。通过建立健全有关的制度,使各民主党派成员能够在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种会议上充分表达意见,并通过视察、检查、调查等渠道,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二是要创造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社会政治环境。党的各级领导同志要广开言路,努力创造团结、民主、和谐的气氛,使监督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能够充分反映出来。三是要积极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提供条件。扩大民主党派的知情范围,加大民主党派的参与程度。建立和健全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对口联系制度,以及邀请民主党派领导成员参加重要内、外事活动的制度;有关的政情、社情、民情要及时让民主党派了解,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的论证和确定,重大问题的调查、检查、督察,尽可能让民主党派参与,从而把民主监督寓于政治协商之中,贯穿于参政议政活动的全过程。四是要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增开直通车,使民主党派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能够迅速传达到监督对象。五是要建立和健全民主监督的反馈机制。对民主党派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党委、政府要充分吸纳,并切实改进,不能采纳的部分要作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民主党派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作出说明。通过建立和完善反馈机制,促进对民主党派的监督意见及时、认真、负责地进行处置,以增强民主监督的约束性和有效性。(作者单位:中共湖北省委统战部)

    来源:民进中央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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