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料中心 > 法律法规 > 台湾相关规定
台当局出台“积极管理”方案 限制台商投资大陆
台盟网     日期: 2006-10-31      【字号      

  台当局2006年3月22日公布了两岸经贸“积极管理、有效开放”配套“机制方案”,以落实紧缩两岸经贸政策,限制台商投资大陆。

  该方案涵盖人员、农业、经济及金融四方面;台当局相关“部会”提出“新增或应加强的执行事项”,计划在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涉及“修法”及建置数据库的部分,在2006年年底前执行或规划完成。

  台当局“经济部”表示,今后(台商到大陆)重大投资案都将“提高审查层级”到“项目审查”类,参照“晶圆案”,“提升决策层级到首长级”。包括“超过两千万美金以上投资案”,以及“封装测试等与敏感科技有关的产业”,“登陆投资都将提高审查门槛”。

  台当局“经济部次长”施颜祥则表示,该部门“决定要改革大陆投资审查制度”,岛内业者经过核准进行大陆投资之后,主管机关应该分别针对母公司在岛内持续投资与技术升级情况和厂商在大陆营运及资本增长情况,持续追踪管理,“必要时到大陆实地查核,以落实有效管理”。

  同时,台当局当天公布的“积极管理”配套“机制方案”中,还规定了开放“第一类大陆旅客(长期在大陆工作和居住的人士)”赴台的“强化措施”。台当局“交通部观光局”指出,将全面提高台湾旅行业接待大陆旅客保证金额度,从新台币一百万元提高到两百万元。

     (来源:中国台湾网)